不合理的。
以广东省为例,依据《广州市番禺区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规范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培训机构应严格执行《广东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退费管理办法》,及时处理学生退学、退费等问题。
培训机构应严格执行《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财务会计法规的相关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要求,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告;执行相应的会计制度,所执行的会计制度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并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反映。
扩展资料:
培训机构的相关要求规定:
1、区民政局、区教育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各自职能负责对培训机构的登记、管理、监督检查以及违规查处工作。财政、物价、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配合对培训机构进行管理。
2、批准册者设立的培训机构,应凭《办学许可证》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公章和财务章、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保证、银行开户许可证、机构信用代码证等手续。
3、培训机构的招生广告行姿和和招生简章,应当到审批部门备案,未经备案的不得发布。招生广告和招生简章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不得夸大其词,不得作虚假许诺,更不得作带有欺骗性、诱惑性、模糊性的失实宣传。
参考资料来源:广州番禺人民政府-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档盯印发广州市番禺区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规范管理办法的通知
转网上的:1、记者了解到,2007年,本市也有类似案例,原告尹先生以"霸王合约"为由,将另一家培训机构告毁山上了法庭。法院审理后认为,培训机构提供的合同为格式合同,而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规定超过时限不能退学,显然侵犯了尹先生的契约自由选择权利。法院认为,双方的合同难以实际履行,所以合同应当予以解除,培训机构应退还剩余学费。
2、2014年徐先生为儿子报了个跆拳道培训班,学了一年后觉得培训效果不错,2015年决定续报1年,3月份交了6000元后,5月份被通知因课程体系调整,授课教师被更换,徐先生对此不太满意,以孩子法定代理人的身份起诉要求培训班全额退费。培训班到庭后表示续费是从2月份起算的,3月交钱后培训班应家长们要求调整了老师,课程体系没有调整,如果对现在教练不满意可以换教练,不同意退费。徐先生就课程体系调整没有提交证据。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间存在事实上的教育培训服务合同,徐先生一方没唤梁提交证据证明课程体系发生变化,且双方并未约定不得更换教练,据此主张全额退费,没有依据。但是因为此类合同具备一定的人纤链中身专属性,不适于强制继续履行,故合同应予以解除,因此对培训班不予退费的意见不予支持。根据徐先生的儿子上课的实际情况及考虑徐先生一方单方解除合同对培训班授课的影响,酌定培训班向徐先生退费4000元。
这种情况下学校不颓废是不合理也丛蔽不合法的,建议你可以去当地的相关机构投诉他们,或者去法院去起诉他们对于背面的条款而言,但是他们既没有提醒你们也没有给你们看,而且这个条款本身就是属于霸王条款渗型州,所以如果你们觉得你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建议你们租碧一定要及时站出来举报他们跟他们抗争到底。
原则上讲是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