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是以家庭为单位承包的,父亲过世后,继承人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一条 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第五十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如果你父亲和继母有结婚证,只能平分。
继母要是和你父亲是有法律效应的夫妻,那么你们只能分
双方都有权力
农村土地承包法15条做了明确的规定:“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 家庭中部分成员死亡的,由于作为承包方的户还存在,因此不发生继承的问题,由家庭中的其他成员继续承包 .
关于因承包人死亡,对继承的问题应当考虑我国土地承包的性质和实际情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人人有份的家庭承包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一项权利,具有 成员权 的性质和保障农民基本生活的功能, 如果承包时承包方的继承人不是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城镇落户,例如承包方的子女大学毕业后在城市就业,也就没有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权。
综上,如果你是本村农业户籍,和你爹一直生活在一个家庭,你可以和你继母一起继续使用这土地在承包期限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