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这句话不对吗?

哪里错了,还是说不完整
2024年12月02日 16:12
有3个网友回答
网友(1):

不对。

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和监督,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弄虚作假、严重违法的原始凭证,在不予受理的同时,应当予以扣留,并及时向单位领导人报告,请示查明原因,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对记载不明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经办人员更正、补充。

扩展资料:

注意事项:

确认票据是否符合财务规定,是否按公司财务规定填制内部凭证,是否有正式发票,对于各类内部收据、印章不全或伪造变造的票据不能报销。报销凭证应由报销人亲自填写,并将原始发票单据据整齐地粘贴在报销凭证左上角的背面,若是用支票支付的款项,还应将支票存根粘贴在发票后。

审核各类凭证的项目、金额、日期等事项是否属实,是否符合公司财务制度规定,是否有经办人签字,原始发票和各项票据的合计金额是否与报销凭证上的金额一致,并与采购单、禀议书、合同等其他相关资料进行核对。原始票据各项内容是否填写齐全,发票业务类别应是否与支出事项一致。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原始凭证审核

网友(2):

会计法上的原话,第十四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网友(3):

说不完整。

会计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原始凭证予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更正、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