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销售折让是指销货方因售出货物的质量等原因给予购货方的一种价格减让。销售折让实质是原销售额的减少。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对于收入确认之后发生的销售折让,会计上可以直接冲减发生折让当期的“主营业务收入”;也可设置“销售折让”帐户单独归集后,在利润表上抵减“主营业务收入”项目的金额。
2、商业折扣(折扣销售)是指销货方为了促进销售,在商品价目单原定价格的基础上给予购货方的价格扣除。税法规定,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由于此种折扣是在实现销售时同时发生的,买卖双方都按扣减商业折扣后的价格成交,所以会计上对其不需单独作会计处理。又因为发票价格就是扣除商业折扣后的实际售价,故可按发票价格计算销项税额。
3、现金折扣(销售折扣)是指销货方在采用赊销方式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时,为了鼓励购货方及早偿还货款,按协议许诺给予购货方的一种债务扣除。现金折扣发生在销货之后,是一种融资性质的理财费用,因此计算销项税额时,现金折扣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对于现金折扣,会计上核算的方法有总价法、净价法等,我国现行会计制度的处理采用总价法。
以上几个概念比较容易混淆,你的这道题目实际是销售折扣,因此800*100*17%=13600
如果红字发票单独开具,且未取得购货方国税局出具的《进货退出及索取折扣折让证明单》,是不允许将红字金额冲减销项税额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