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营与混合销售如何能更好地区分,老师归纳了以下三点:
1.销售行为
混合销售行为的“一”:强调了同一项销售行为,而在该项销售行为中是既包括了销售行为又包括了提供非应税劳务的行为。
兼营销售行为的“两”:纳税人他们所经营的范围包括两种业务,有销售业务,也有提供非应税劳务的业务,但是两者是独立的,不能作为“一”项业务看待。
2.购买者
混合销售行为的“一”:强调了由于销售行为是同一项,使得该种销售行为也就只有一个购买者,销售货物和提供非应税劳务的价款都是从同一个购买方取得的。
兼营销售行为的“两”:由于其经营的是两种独立的业务,使得购买者是对应业务而相互独立的,销售货物和提供非应税劳务的价款不是从同一个购买方取得,是分开的,故一般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购买者。
3.征收的税
混合销售行为的“一”:对其销售行为一般只征收一种税,要么增值税,要么营业税。
兼营销售行为的“两”:由于销售货物和提供非应税劳务的行为是相互独立的,故分开征收,独立核算,对销售货物行为征收增值税,对提供非应税劳务的行为征收营业税。
综合来看,混合销售行为符合三个“一”,而兼营行为符合三个“两”。为更好理解这三个方面,在此再举个例子进行分析说明。比如A公司销售空调,在2011年5月销售给B公司空调,并负责安装。这个例子中,销售与安装是同一项销售行为,有同一个购买者B公司,只征收一种税——增值税,故这是一项混合销售行为。若是将该例子改为,销售给B公司空调,对C公司提供了安装服务,则这就是兼营行为了,因为两项业务独立,销售货物的购买者是B公司,安装这项劳务的购买者是C公司,对从B公司那里收到的是价款征收增值税,而对从C公司那里收到的是价款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