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拘留的执行时间是以次日开始算,入所当日不计算在内。
【法律依据】
《拘留所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执行拘留的时间以日为单位计算,从收拘当日到第2日为1日。不是,行政拘留的时间,从下达《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计算。如果在派出所传唤时间超过24小时,派出所就应当折抵拘留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