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资格要求与招标文件资格要求不一致时,以招标文件资格要求为准。
相关法律条文规定:
《招标法》第59条: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拓展资料
招标文件是招标工程建设的大纲,是建设单位实施工程建设的工作依据,招标文件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⒈招标公告;
⒉投标人须知;
3.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4.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要求,以及投标人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5.投标文件编制要求、投标报价要求和投标保证金交纳、退还方式以及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6.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设定最高限价的,还应当公开最高限价;
7.采购项目的技术规格、数量、服务标准、验收等要求,包括附件、图纸等;
8.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9.货物、服务提供的时间、地点、方式;
10.采购资金的支付方式、时间、条件;
11.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投标无效情形;
12.投标有效期;
13.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14.采购代理机构代理费用的收取标准和方式;
15.投标人信用信息查询渠道及截止时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等;
16.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剑鱼标讯提醒:当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出现不一致时,以招标文件为准,因为招标文件法律效力优先。
招标文件是对整个项目详细、明确的介绍,对供应商资格的要求也更具体、更细化,供应商投标一般以招标文件的具体要求为准。招标公告是对招标项目综合类信息的发布,是对招标文件主要内容的提炼,便于公开和供应商查看。因此,从法律角度来看,而招标公告只是作为对招标文件部分信息的载体而已。
与政府采购活动相关的其他法律,如《合同法》也只提及和认可招标文件。因此,相比于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的法律效力和法律范围要更强、更广,法律效力优于招标公告。
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
①“第十八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②“第十九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招标公告内容和招标文件应当保持一致。如果两者出现矛盾时,应当向招标人提出澄清要求。
参考资料:中国招标公共服务平台“招标采购大讲堂”和“政策法规”
以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