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具体情况介绍的也不是很清楚。应该这样诠释:
1、招标文件具有法律效力、合同同样具有法律效力,两者的效力是一致的。
2、招标文件与合同在同一个内容中发生了不一致的情况。
3、分析发生不一致情况的原因。按照正常情况,应当有补充合同说明不一致的原因,并且书面说明不一致原因的原因、后果、写明与何为标准。原因分析没有列明。假如合同是因为双方当事人疏忽的原因签订的,当然以招标文件为准。不清楚招标文件有无关于此的说明。如果有兜底项:以正式合同为准,那么就以合同为准。
4、请提问人分析发生不一致的原因,了解原因才能分析因果,才能判定过错,最后才能确定。
另外此事并不复杂,可以协商调解解决,一般不会诉诸法院。
招标公告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之一。招标文件内容(含招标公告)之间发生矛盾的,应当请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进行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