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寻衅滋事,通俗的理解可以是:没事惹事,故意找茬,一般都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的行为。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都对此作出了规定。
2)可以被认定为寻衅滋事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对人:殴打、追逐、拦截、辱骂、恐吓;
对物: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用;
具有以上一个或多个行为,且“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入刑定罪。情节轻微的的可以施以行政处罚。
3)量刑的轻重。影响量刑轻重的因素有很多,简言之:
向前看,行为是否有劣迹;向后看行为时的起因、手段、后果等要素;
看自己,年龄、主观、作用;看别人,过错、身份。
现实生活当中绝大多数肢体冲突都被派出所按行政治安案件处理了,被刑拘定罪的较少。我认为该罪也是一箩筐罪。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情节恶劣等认定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