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缓刑后私自外出被查身份证会怎样?

2024年12月02日 20:35
有3个网友回答
网友(1):

1、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2、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  

(二)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  

(三)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  

(四)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暂予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刑法》第七十六条【缓刑的考验及其积极后果】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第七十七条【缓刑的撤销及其处理】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扩展资料:  

案例:社区矫正不思悔改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罪犯王某某,男,,家住海伦市海伦镇百旺胡同294号。2013年11月29日因犯合同诈骗罪被海伦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为2013年11月29日起至2017年11月28日止,2013年12月29日交由海伦市社区矫正管理局负责管教,并办理了社区矫正手续。  

2014年9月24日,海伦市司法局以书面形式向市法院提出司法建议,以相关证据证实罪犯王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拒不服从社区矫正人员的管理,不按期到海伦市司法局光华司法所报到,自2014年3月以后失去联系,其担保人、管片委员、邻居、社区和执行机关无法找到。  

无悔罪念头,现脱离监管已超过一个月以上,其行为已严重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印发<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通知》规定,建议法院依法撤销对罪犯王某某的缓刑,收监执行刑罚。  

经法院审理查明,罪犯王某某接受社区矫正后,不按时或不到执行机关报到,不积极参加海伦市司法局光华司法所组织的思想教育活动和社会公益劳动,经常更换手机卡号,致使执行机关无法与罪犯王某某取得联系。  

在罪犯王某某到执行机关报到期间,社区矫正管理人员向其宣读了社区矫正管理规定,并要求罪犯王某某定时向执行机关汇报活动情况,但罪犯王某某自2014年3月申请变更居住地去兰西县生活,未得到批准,海伦市司法局光华司法所告知立即回来,王某某至今未按要求回来报到。  

海伦市司法局光华司法所多次打电话联系罪犯王某某,王某某的电话处于停机状态。后经过走访,得知王某某已将房产变卖,举家搬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对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的规定。  

《关于印发<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通知》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五款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社区矫正期间,不服从社区矫正管理规定,脱离监管已超过一个月的,依法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规定,法院依法作出对罪犯王某某撤销缓刑并收监执行原判刑罚的裁定。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治安管理处罚法

参考资料来源:海伦市法院网-社区矫正不思悔改 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网友(2):

看人家扫不扫描你身份证,扫的话那就会有显示,只是看一眼就没事

网友(3):

没有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