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家庭财产纠纷

2024年11月22日 21:49
有4个网友回答
网友(1):

1、“是不是存在事实婚姻的说法?”:不存在了,从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我国法律就不再承认事实婚姻了。

2、他们是同居关系、而不属于事实婚姻也就不是夫妻关系,他们之间的财产分割原则是:是谁的就归谁。你妈妈有借条证明他借了你妈妈的钱:在他不还的情况下,应在诉讼时效内及时起诉。

3、“如果存在事实婚姻,钱是在住进去之前借的,应该不属于共同财产吧?”:不属于共同财产。其实,即使他们是事实婚姻、可以在向法院起诉离婚时作为夫妻关系处理,这钱也是你妈妈的婚前个人财产,不会算为夫妻共同财产的。

4、但是,你需要注意的是:借条2000年之前的,是否现在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如果超过了诉讼时效,你向法院起诉他有可能败诉的。
(1)如果借条上注明了还款期限的话:诉讼时效是从注明的还款期限届满时起2年。
(2)如果未注明还款期限:从你们最后一次向他要钱时起2年。
(3)如果能够证明你们最后一次向他要钱的时间距现在还没有超过2年:赶快拿借条到法院去告他,同时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4)如果已经过了诉讼时效:你可以让他再重新给你们写一张何时还款、或者他说没有钱时约定让他分期还款的条,这样就可以作为新的借条重新计算诉讼时效了。

网友(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几个问题的意见
  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和生活费问题

  离婚案件的财产纠纷,当前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各种财产应如何处理的问题。有的法院对妇女应得的财产保护不够,有的由于让妇女退出大量财物,影响到妇女的婚姻自由。有的法院对妇女借离婚索要大量的生活费或男方为了达到离婚目的假许给付大量的生活费,没有认真负责对待,造成判决后执行的困难。

  处理离婚后的财产和生活费纠纷,必须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本着有利生产和切实保护妇女与子女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处理。妇女的婚前财产应归妇女所有。对其他财产,如房屋、家具、生产工具等,最好由双方协商合理解决,如协商不成,应根据双方结婚时间的长短,家庭财产的变化情况和双方的实际需要等,予以合情合理的解决。男女双方本人生活必需的衣物用品,应归本人所有。口粮、工分和根据按劳分配的其他物款以及自留地收益等,除共同生活已用的外,应按家庭人口共同分配。女方离婚后未再婚,如果在一定时期内不能独立维持生活的,应由男方根据实际情况负担适当的生活费。对一方年老、残废或有病等实际上无劳动能力,而又无依无靠的人,必须更好的予以照顾,必要时则判给较长的或者长期的生活费。

网友(3):

关于事实婚姻,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明确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之后同居的,属于非法同居。
你妈妈2000年才入住继父家中,没有登记,属于非法同居,不构成事实婚姻关系。财产按照各自的财产分割,为共同生活所购买财产,按照各自的比例分割。

网友(4):

你好,1994年已经取消了事实婚姻,只能按照同居关系来处理,建议先解除同居关系,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之前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