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时,离婚协议中未约定房贷由谁归还,是否意味着默认房产归谁就由谁偿还,法律依据是什么?

2024年11月17日 16:33
有4个网友回答
网友(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网友(2):

离婚议议未规定,习婚姻法中有规定双方婚中的欠债应由双方共同承担。

网友(3):

银行还是认你们两个,但是内部之间,你们可以追偿

网友(4):

看夫妻定的还是法院监督下的调解协议,谁住谁交费,他住你缴费,有点傻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