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家庭暴力,应该积极的采取措施,具体分为以下情况:
1、及时向居委会、村委会、妇联组织、工作单位,寻求帮助或者调解。或者在被家暴时,直接向公安机关报警。将来诉讼离婚时,可以请求这些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尤其是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告诫书;
2、保留好诊断证明、病例本、医疗费的票据等。如果被对方家暴后受伤了,一定要及时去医院检查治疗,并且保留好诊断证明、病例本、医疗费票据等。此外,还要对受伤部位进行拍照,保留好照片。伤情严重的,报警后,由公安机关委托机构对自己进行伤情鉴定。
面对家暴首先,要立马报警;其次,去验伤;再次,在警察局一定要态度坚决;最后,无论如何,要坚决离婚。
1、首先,要立马报警。
很多女性,在是否报警这个事情上,犹豫不决。这真的是大错特错。家暴只有零次和无数次,这一次,你不追究,那么,一定还有下一次,下下次。因为对方敢动手打你,他早就做过判断,你是没人给你出头的,你也不敢报警的。不要以为家暴是一时冲动,家暴者是经过理性分析的,觉得你好打才打的。
2、其次,去验伤。
这个验伤一定要仔细,有血有淤青的地方、痛的酸的地方都要验,其它有可能受影响的部位也要验,一定去好医院,找年轻的好医生验伤。年轻的医生思想比较先进,懂得尊重女性,对家暴也是持反对态度的,所以,在检查的时候,不会随意糊弄。同时,也不用怕花钱,这个钱以后是可以报销的。
3、再次,在警察局一定要态度坚决。
因为是家暴,警察基本上会当作家务事来处理的。如果你态度不坚决,那么警察是很可能和稀泥的。因为警察怕你们夫妻,事后和好了,到时候,他们警察倒成了恶人。
正因为警察不想掺和进别人的家务事,所以,你一定要让警察明白,这不是家务事,这是故意伤害,你一定要追究施暴者的责任。这样,警察就会秉公办案了。同时,你也不用怕对方报复,只要警察知道你的态度,那么,保护受害者就是他们的责任。
4、最后,无论如何,要坚决离婚。
前面已经说过,家暴不会只有一次,除非你永远逃离。有人说,夫妻没有隔夜仇,床头打架床尾和。那是小打小闹,没有伤筋动骨。当你被打得鼻青脸肿的时候,人家还当你是个妻子吗?别说他不把你当妻子了,他甚至都不把你当成一个有血有肉的人。
一个不把你当人的人,你还要和他白头到老吗?就算你有这份心,别忘了,他会家暴的,你有没有这个命陪他到老,还是个问题。所以,赶紧跑吧,能带上孩子就带上。法院不会把孩子判给家暴者的。
扩展资料:
家暴的发展历程:
家庭暴力是一种社会和生物因素共同作用的现象,而暴力本身更趋向生物性,因为它毕竟是一种野蛮的行为。自人类组成家庭以来,就伴随家庭暴力的发生。在家庭暴力中,中国家庭暴力发生率为29.7%~35.7%,受害者多半为妇女,而老人、儿童和男性的比例也有所上升。
2005年,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对海淀区、丰台区、顺义区和朝阳区看守所当年5月10日至6月10日期间在押的全部女性犯罪嫌疑人进行调查发现,捕前她们遭受过家庭暴力的比率是35.7%。
尽管引起暴力的因素很多,但心理和生理因素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比如男性的生理因素导致的性暴力。可以说,家庭暴力的实施者至少在当时就存在心理障碍和品德问题。有许多精神障碍和生理因素是诱发暴力的重要因素。
1、家暴包括男对女家暴,女对男家暴,还有父母对孩子的家暴。遭遇家暴,建议及时报警;拍摄照片、视频,留取证据;尽快就医,记录伤情;向妇联、居委会救助;起诉离婚,并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
《反家庭暴力法》
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处置
第十三条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
第十四条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
第十六条
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将告诫书送交加害人、受害人,并通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应当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查访,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
第十八条
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可以单独或者依托救助管理机构设立临时庇护场所,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生活帮助。
第十九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缓收、减收或者免收诉讼费用。
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
第二十一条
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应当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
第二十二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对实施家庭暴力的加害人进行法治教育,必要时可以对加害人、受害人进行心理辅导。
第四章 人身安全保护令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第二十五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
第二十七条
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二)有具体的请求;(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第二十九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对驳回申请不服或者被申请人对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复议期间不停止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
家暴,这是个多么显眼的恶词,世界之大,无奇不有,人心难测,家家都有本难念的经,请官难断家务事,也许对有些人来说,家暴是家常便饭,依我个人而言,夫妻,总有一方是强势的,为了孩子,为了家,为了那些爱我的亲人,凡事都忍了算了,让一句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再说,家丑不可外扬,何必相互斗输赢,人生在世,谁无死,小命一条,轻于红毛,早上极乐也不是件坏事,这也是一种解脱,就算被人折磨死,我反而会感谢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