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97年回归之前,在香港97年以前出生的人的国籍是不是英国国籍的啊!

2024年11月17日 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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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1):

1997年7月1日前是英国国籍,1997年7月1日后是中国国籍。

《香港(英国国籍)令1986》中规定,由于同香港的关系而取得英国属土公民的人士,会在1997年7月1日起丧失该身份,也不可以继续使用英国属土公民护照。

但他们可在1997年6月30日或之前申领英国国民(海外)护照,而在1997年1月1日至6月30日之间出生的合资格人士,则可在1997年12月31日前申领。1997年7月1日起,只有原本已持有护照的香港居民可续领新护照。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几个问题的解释》第二点规定,所有香港中国同胞,不论是否持有英国属土公民护照或者英国国民(海外)护照,都是中国公民。

并且自1997年7月1日起,可继续使用英国政府签发的有效旅行证件去其他国家或地区旅行,但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地区不得因持有上述英国旅行证件而享有英国的领事保护的权利。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八条和附件三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自1997年7月1日起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考虑到香港的历史背景和现实情况,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作如下解释:

一、凡具有中国血统的香港居民,本人出生在中国领土(含香港)者,以及其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定的具有中国国籍的条件者,都是中国公民。

二、所有香港中国同胞,不论其是否持有“英国属土公民护照”或者“英国国民(海外)护照”,都是中国公民。

自1997年7月1日起,上述中国公民可继续使用英国政府签发的有效旅行证件去其他国家或地区旅行,但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地区不得因持有上述英国旅行证件而享有英国的领事保护的权利。

三、任何在香港的中国公民,因英国政府的“居英权计划”而获得的英国公民身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予承认。这类人仍为中国公民,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地区不得享有英国的领事保护的权利。

四、在外国有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中国公民,可使用外国政府签发的有关证件去其他国家或地区旅行,但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地区不得因持有上述证件而享有外国领事保护的权利。

五、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中国公民的国籍发生变更,可凭有效证件向香港特别行政区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申报。

六、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指定其入境事务处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香港特别行政区入境事务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和以上规定对所有国籍申请事宜作出处理。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英国国民(海外)护照

网友(2):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从来不承认强行割让香港岛、九龙及租借新界的三个不平等条约,相反,一再声明香港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始终坚持对香港的主权。在中国政府看来,在过去的150多年中香港虽未处于中国的有效的管治之下,但香港同胞并未因此自动失去其中国国籍。而在香港回归祖国后,他们更是理所当然地具有中国国籍。根据《中国国籍法》关于不承认双重国籍及关于国籍丧失的规定,凡未经正式申请并获准退出中国国籍者,或不属于定居国外,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者,或不属于因父母双方或一方定居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者,原来是中国国籍的人士,均仍然保持其中国国籍。〔2〕依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该国籍法1997年后同样适用于香港。因此,中国政府在《中英联合声明》中方备忘录中申明,“所有香港同胞,不论其是否持有‘英国属土公民护照’,都是中国公民。”

1997年后香港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应包括下列四种人:

1、凡在英国管治香港期间持有“英国属土公民”护照(BDTC)的中国同胞,都是中国公民。

2、从大陆去香港定居的都是中国公民。

3、拥有居英权的香港中国同胞。中国政府不承认这些人因此而脱离了中国,故仍应是中国公民。

4、原本出生在香港的中国人,未去过外国定居,但持有外国护照,这些人仍是中国公民。因为他们是中国血统,并在中国境内定居。〔4〕

综上所述,不论是根据中国的《国籍法》、《中英联合声明》中方备忘录,还是根据预委会的初步意见,目前在香港持“英国属土公民”护照的中国血统人士,在1997年后仍将被视为中国公民,拥有中国国籍,其国籍地位应该是比较清楚的。

二、香港居民中的无国籍人士

目前香港居民中,除个别真正属于无国籍或国籍不明的人士外,现今持有“英国属土公民”身份的一万一千多名非华裔居民,在香港回归中国后有可能成为无国籍人士。

这部分非华裔人士主要是印度、巴基斯坦和葡萄牙血统的香港居民,习惯上被称为香港的“少数民族”。其中近百分之六十的人出生在香港,另外百分之四十则是通过登记或归化方式而成为“英国属土公民”的。这些人长期生活在香港,有的是数代在香港定居,到1997年其人数可望达到一万三千人。他们原国籍已丧失,又不属于中国公民,1997年后其国籍归属显然会成为一个突出的问题。

如前所述,香港“英国属土公民”在1997年后可使用权宜性的“英国国民(海外)”护照到外国旅行,惟这种英籍地位不能传给下一代。“英国属土公民”中的中国人,不论其是否换领到“英国国民(海外)”护照,依据中国的国籍法,他们都将具有中国国籍。但是,非华裔英国属土公民的情况就大不相同。按照英国1981年新国籍法和1985年的《香港法例》的相关规定,他们如果不申请另外一种国籍地位,譬如“英国国民(海外)”或其他国家的国籍,那么从1997年7月1日起,将不得再保留“英国属土公民”国籍,势必成为无国籍人士。不仅如此,此类人士在1997年后在香港出生的子女,不论其父母是否持有“英国国民(海外)”护照,他们都不能再申请获得“英国国民(海外)”的地位,因为该种国籍不得传代。又由于此类子女不具有中国的血统,不能自动成为中国公民。可见,不论是在非华裔英国属土公民本人中间还是在他们的子女中间,都可能产生无国籍问题。

无国籍是指一个人不具有任何国籍,亦即任何国家根据本国法律都不认为该人是自己的国民。在国际实践中,无国籍人在国际上不享有任何国家的外交保护,不享有任何国家规定的公民权利,包括被剥夺进入或定居在任何国家的权利。产生无国籍的原因通常有以下几个:

1、由于出生。无国籍人在采用血统原则的国家里所生的子女,也是无国籍人。

2、由于婚姻。若一国法律规定,本国人与外国人结婚则丧失本国国籍,而另一国家却规定,外国人不能因同本国人结婚而取得本国国籍。这两国人民间婚姻就将产生无国籍人。

3、由于国籍被剥夺。某些国家有剥夺国籍的法律规定。一个人被剥夺国籍之后,在没有取得新国籍之前就将成为无国籍人。

4、其他原因。如偷越国境,没有合法护照或护照逾期而又没有领新证件等,也可能造成无国籍情况。

与上述原因相比,香港非华裔“英国属土公民”在1997年后可能出现的无国籍情况的原因显然迥然不同,它是英国对香港长期占领统治所遗留下来的后果。首先,香港印巴裔“英国属土公民”的地位是英国国籍法所赋予的;其次,规定这些人士在1997年后只能换取权宜性质的“英国国民(海外)”国籍,并且该种国籍不能传给他们1997年后出生的子女的,也是英国法律。对此事实,英国政府代表在中英联合联络小组的会谈中不予否认。所以,英国政府在采取措施解决香港的无国籍问题上负有不可推诿的责任。

无国籍状况不但对当事者本人可能造成种种不利地位,而且也为所在国的国籍管理及法律实施带来不便甚至冲突。长期以来,国际社会对于无国籍状况予以很大重视,做出了种种努力来减少和解决这一问题。1930年海牙国际法会议订立有《关于某种无国籍情况的议定书》。1933年订立的《美洲国家国籍公约》也载有避免无国籍状态的条款。1954年和1961年,由联合国主持先后制订了《关于无国籍人士地位的公约》和《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不过,仅仅依靠国际公约还不足以解决无国籍问题,因为许多国家至少尚未加入有关公约。这个问题的真正解决还有赖于各国在国内立法上的努力,有赖于有关国家之间的双边协议。

虽然香港将要出现的无国籍问题是英国长期殖民统治的后果,但是1997年香港回归祖国后面对和承受这一后果的,毕竟是中国中央政府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因此,在此之前,中国政府有协同英国政府及早妥善处理这一问题的必要。中国政府历来主张并努力防止和减少在中国境内的无国籍状况。1980年中国《国籍法》第六条规定,“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本人出生在中国而又在中国定居者,具有中国国籍”。第七条还规定了无国籍人士申请加入中国籍的条件与程序。此种规定完全符合1961年联合国关于《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的精神〔5〕。可以预见,中国《国籍法》1997年后在香港的实施,将有益于解决无国籍人士的问题。

三、香港无国籍人士问题的解决办法

英国政府意识到自身对香港无国籍问题产生和解决应负的责任,中国政府也已明确表达了合作的态度,中英联合联络小组遂于1985年和1986年进行了多次讨论磋商,就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取得了基本一致的看法。英国政府承诺将采取以下三项措施:

1、凡在1997年6月30日前,因没有取得“英国国民(海外)”地位而有可能成为无国籍的“英国属土公民”,可自动成为“英国海外公民”(BritishOverseasCitizen)”。〔6〕

2、“英国国民(海外)”或“英国海外公民”在1997年7月1日以后在香港出生的子女(第一代),如有可能成为无国籍人士,出生时即自动获得“英国海外公民”的地位。

3、上述获得“英国海外公民”地位的第一代子女在1997年7月1日以后出生的子女(第二代),如出生时仍无国籍,将有资格申请登记成为“英国海外公民”。

从尊重中国法律和中国政府关于香港中国同胞国籍的政策出发,英国方面承诺上述三项措施对香港“英国属土公民”中的中国人士不适用。

必须指出的是,英国政府的上述措施,只是对可能成为无国籍人士的印巴裔“英国属土公民”本人及其在1997年后在香港出生的前两代子女的国籍地位作出了安排,允许他们取得“英国海外公民”的身份。但是,并没有对他们的第三代及以后的子女作出承诺,那些人出生时仍可能面临无国籍的状态。对此,英国方面表示希望,如果那些人本人愿意,第三代印巴裔子女可申请中国国籍。英方进一步提出,中国《国籍法》第六条曾有规定,“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本人出生在中国而又在中国定居者,具有中国国籍”,所以印巴裔第四代

子女及其以后的子女,如果出生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而其父母(第三代子女)无国籍或国籍不明,按此规定,应可自动获得中国国籍。显然,在上述整个安排中,关键的一环并需要得到中国政府协助与批准的,是解决第三代子女的国籍问题。为此,英方请求中国政府在这批人申请中国国籍时能给予同情考虑

如前所述,中国政府历来主张并努力防止和减少中国境内的无国籍状态,中国《国籍法》已为此作出必要的规定。同时,中国政府考虑到香港的实际情况,从香港社会安定的大局出发,对协助解决因英国殖民统治而遗留下来的无国籍问题表示了合作的态度。因此,中方代表向英方明确表示,在1997年后,凡符合中国《国籍法》有关规定的外国人,只要他们自愿申请加入中国国籍,中国政府有关当局都将酌情予以考虑。

至此,香港印巴裔“英国属土公民”及其子女1997年以后在香港的国籍问题,可望得到比较妥善的解决。这一结果表明,只要中英双方本着负责任和友好协商的态度,即使是历史遗留下来的复杂问题,也可以找到圆满的解决办法。

诚然,香港居民中的无国籍问题,仅仅是香港居民国籍问题中的很小部分,尚有其他更多更复杂的具体问题有待解决。中国《国籍法》在香港的实施也将面临许多政策性和技术性问题。对此,中国政府有关部门正在认真研究,预委会法律小组今年下半年的一项工作重点即在于此。人们殷切期待,一个合理妥善的实施细则将在不久后问世。

网友(3):

不是的。要有英国国籍得申请。其间是一个很复杂的政治过程。

任何人都不可以因为在香港出生、透过血统或强制的途径自动取得英国国民(海外)身份。任何合资格的申请者须要填妥英国当局提供的表格申请,而且还要经内务大臣正式登记及批准,才能正式取得英国国民(海外)身份。有关身份的申请已经在1997年截止。

1981年英国国籍法案

香港主权移交前用的英国属土公民护照。《1981年英国国籍法案》是一条影响重大的法案,因为它不单止创设数类英国公民身份,同时又对英国殖民地类别进行重新命名。该法案将所有英国拥有的殖民地悉数命名为英国属土。

此法案亦同时废除了英国及殖民地公民身份,改以三个新的公民身份代替。这三个在1983年1月1日生效的公民身份分别是:

英国公民、
英国属土公民(BDTC)及
英国海外公民(BOC)
法例规定所有凭香港关系取得英国及殖民地公民身份,又或者在1983年1月1日或以後在香港出生的人士,皆成为英国属土公民。另法例又订明,英国国籍不能透过血统的关系,自动继承予生於英国以外或其属土的人士。
在1970年代末,由於新界租期即将在大约20年後届满,有关问题遂引起中、英政府就香港前途展开谈判。在1984年12月19日双方代表签署《中英联合声明》以後,香港前途尘埃落定,香港主权将於1997年7月1日移交中华人民共和国。

有关声明同时又提出两国将会展开一系列的谈判,以确保香港主权顺利移交。然而,对於中华人民共和国将会接管香港主权的消息,在当时仍然令普遍香港人对前途感到担忧,因此为了有效控制及避免香港人移民到英国及其他地方,以及增强香港人对香港前途的信心,一系列针对香港居民的《英国国籍法案》遂自1985年起纷纷制定。

在联合声明签署後,当时拥有英国属土公民身份的香港人大约有350万名,另外大约有200万香港人相信具资格申请为英国属土公民。在主权移交以後,上述人等相信会失去他们既有的身份,并完全地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当时,香港是众英国属土中,人口最多的同时,人口亦超过500万人。在这批人当中,大部份都是受过良好教育、经济充裕,同时家庭网路遍布世界各地的。尽管受到英国国籍法制约,这些因素仍然促使香港自1980年代至1990年代有亟大量的家庭移居海外。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已多番重申,任何在香港出生的华人都会在主权移交後成为完完全全的中国公民,但香港人对此大多不以为然。

网友(4):

在回归之前当地人都不是(英国)公民.
在回归之后部份当地人是(英国)公民.

网友(5):

名分上算是英国人!!!毕竟回归前主权属于英国 但是只是英国的三等公民。和真正的英国公民有一些差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