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有权收滞纳金吗?

2024年11月18日 1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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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广西南宁有一房产,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合同中有一条“开发商负责安装独立电表”。入住后不久,物业收取电表改造费,所谓的改造费是指将现行的独立电表改造为一户一表所产生的费用,改造后才能将小区的供电移交给供电公司管理。业主对独立电表与一户一表认为是同一概念,而物业认为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且业主认为物业只是为每户安装一个新电表,并没有所谓的改造。现物业对拒不交改造费的用户的电费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加价一毛多收取,并每月收取损耗费,交了改造费的业主按国家规定的电价收取。现物业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 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七条业主、使用人未按照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或者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或者维修资金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每日加收应当交纳费用的千分之三的滞纳金或者按照约定加收滞纳金之规定收取业主的滞纳金。根据法律对滞纳金的规定应该是行政机关才有权收取。请问广西壮族自治区有权制定物业有收取滞纳金的权利吗,物业能依此收取吗?最好能详细解答.看了两位律师的解答,我觉得应从独立电表与一户一表是否为不同概念以及地方性条例的制定与行政法规能否抵触来回答。怎么无人应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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