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口头形式:指由谈话方式所进行的意思表示,如当面交谈、电话联系等。口头形式简便易行、灵活方便,是公民日常生活中普遍运用、广泛发生的民事法律行为,但由于口头方式缺乏客观记载,因而有难以查证的缺点。口头形式大多适用于即时结清、小额交易的行为,对于非即时结清、金额较大的重要行为,一般不宜采用。
(2)书面形式:指用文字符号等书面手段表达意思表示的方式。书面形式可以把法律行为所产生的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记载下来,作为一种固定凭据,有利于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有利于争议的防止和处理。(根据法律对书面形式是否有特殊要求,可将书面形式分为一般书面形式和特殊书面形式。)一般书面形式,指法律不作特别规定的一般文字记载形式,如普通的书面合同。特殊书面形式,指除了当事人以文字记载的意思表示以外,尚需国家有关机关确认的形式,包括公证形式、鉴证形式、审核登记形式、公告形式。
1、明示形式: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公证形式,等级形式;2、默示形式:推定行为,沉默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1、口头形式。2、书面形式。3、视听资料形式。4、默示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