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在行政诉讼代理中享有哪些权利

2024年11月23日 11:42
有3个网友回答
网友(1):

律师作为行政诉讼代理人享有如下权利:律师就自己所承办的案件,有查阅案卷和证据材料的权利;律师经有关单位或个人同意,可以向其调查情况;在庭审阶段,经审判长许可,律师有权向被告、证人、鉴定人直接发问,或者申请法庭通知新证人到庭,调取新证据申请重新进行鉴定或勘验。
法律分析
诉讼代理人是指以当事人一方的名义,在法律规定内或者当事人授予的权限范围内代理实施诉讼行为,接受诉讼行为的人。律师在行政诉讼代理中有权调查收集证据,根据相关法律潜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提供证据的责任,只有在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时,人民法院才主动调查、收集证据。为了使当事人更好地承担提供证据的责任,民事诉讼法赋予了诉讼代理人收集证据的权利。代理人可以调查收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并要求有关鉴定部门对某一事实进行鉴定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对诉讼代理人调查取证的工作应当支持。律师有权查阅本案有关材料,有关材料,一般指法庭审理过程中所有的证据材料、庭审笔录,以及起诉状、答辩状、代理意见书等在法庭审理中涉及的材料。至于有关材料的具体范围以及查阅的办法,由最高民法院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二条 代理诉讼的律师,有权按照规定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有权向有关组织和公民调查,收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保密。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按照规定查阅、复制本案庭审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

网友(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代理诉讼的律师,有权按照规定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有权向有关组织和公民调查,收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保密。
  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按照规定查阅、复制本案庭审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

网友(3):

根据《律师法》第25条第2项、第30条、第31条和《行政诉讼法》第30条的规定,律师作为行政诉讼代理人享有如下权利: 律师依法执行职务,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干涉; 律师就自己所承办的案件,有查阅案卷和证据材料的权利; 律师经有关单位或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调查情况; 在庭审阶段,经审判长许可,律师有权向被告、证人、鉴定人直接发问,或者申请法庭通知新证人到庭,调取新证据申请重新进行鉴定或勘验; 律师认为委托人没有如实陈述事实,或提出无理或违法要求时,有权拒绝担任其代理人,已担任代理人的可以解除委托代理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