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法》对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是怎样规定的?

2024年11月23日 10:10
有3个网友回答
网友(1):

见《民诉法》第二四十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有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网友(2):

最基本的就是原告就被告啊

网友(3):

一、 地域管辖之一般原则
1、 被告住所地
2、 自然人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经常居住地管辖
3、 合同履行地
二、 地域管辖之特别规定
1、合同纠纷无实际履行地,且双方住所地均不在约定的履行地:仅被告住所地
2、购销合同纠纷
(1) 实际履行地与约定履行地不一致,以实际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2) 约定交货地的,以交货地为合同履行地
(3) 未约定交货地的,依据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
① 送货方式:货物送达地
② 自提方式:提货地
③ 代办托运:货物发送地
④ 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货物发送地
(4) 履行中变更原约定的履行地或交货地的,以变更后的为准
(5) 合同中对履行地、交货地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or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货、且双方住所地均不在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适用履行地确定管辖权,而由被告住所地管辖
(6)
3、加工承揽合同纠纷
合同中对履行地的约定 → 加工行为地
4、租赁合同纠纷(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
合同中对履行地的约定 → 租赁物使用地
5、补偿贸易合同纠纷
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
6、保险合同纠纷
(1)保险标的物所在地
(2)保险标的物为“运输工具或运输中的货物”: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
7、票据纠纷
(1) 票据支付地,即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
(2) 票据上未载明付款地:付款人(包括代理付款人)的住所地或主营业所所在地即为票据付款地
8、运输合同纠纷
运输始发地、运输目的地
9、借款合同纠纷
约定合同履行地 → 贷款方所在地
10、 证券回购合同纠纷
交易场所所在地 → 最初付款方(返售方)所在地
11、 名称与内容不一致的合同,以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确定合同性质,进而确定合同履行地;难以根据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确定合同性质的,or合同名称与约定的部分权利义务相符的,以合同名称确定合同履行地。
12、 联营合同纠纷
(1) 合伙型联营合同:注册地法院管辖
(2) 协作型联营合同: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3) 法人型联营合同: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管辖
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or注册地法院管辖确有困难的,若法人型联营已经注销,合伙型联营应办登记而为办登记or期限届满解体的,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13、 供水、电、气、热合同纠纷
约定从之 → (无约定或约定不明)供水、电、气、热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
三、 协议管辖
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和合同签订地,选择其一有效,但不得违背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