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了支持保障邮政普遍服务的具体措施
《邮政法》规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第二条第三款)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支持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具体办法。(第八十六条)同时,《邮政法》还规定了以下具体措施:
1.在财力支持方面。《邮政法》规定,国家对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特殊服务给予补贴;国家设立邮政普遍服务基金。(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2.在提供工作便利方面。《邮政法》规定,对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企业交运的邮件,铁路、公路、水路、航空等运输企业应当优先安排运输,车站、港口、机场应当安排装卸场所和出入通道;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船进出港口、通过渡口时,应当优先放行;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辆运递邮件,确需通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划定的禁行路段或者确需在禁止停车的地点停车的,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以通行或者停车。(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3.在邮政设施方面。
一是明确了邮政设施的法律地位。《邮政法》规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等组成的邮政网络是国家重要的通信基础设施。(第八条第四款)
二是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的责任。《邮政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邮政设施的布局和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对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的建设给予支持,重点扶持农村边远地区邮政设施的建设。(第八条第二款、第四款)
三是强调农村邮件投递服务保障。《邮政法》规定,农村地区应当逐步设置村邮站或者其他接收邮件的场所。(第十条第一款)
四是解决城镇居民接收邮件难问题。《邮政法》规定,建设城镇居民楼应当设置接收邮件的信报箱,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验收;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设置信报箱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邮政管理部门指定其他单位设置信报箱,所需费用由该居民楼的建设单位承担。(第十条第二款)
五是规定邮政设施的布局和建设应当满足保障邮政普遍服务的需要,邮政设施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设置。(第八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较大的车站、机场、港口、高等院校和宾馆应当设置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第九条第二款)建设城市新区、独立工矿区、开发区、住宅区或者对旧城区进行改建,应当同时建设配套的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第八条第三款)
六是针对一些地方将邮政营业场所征收拆除后不妥善安排还建的问题,《邮政法》规定,征收邮政营业场所或者邮件处理场所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保障邮政普遍服务的要求,对邮政营业场所或者邮件处理场所的重新设置作出妥善安排;未作出妥善安排前,不得征收。邮政营业场所或者邮件处理场所重新设置前,邮政企业应当采取措施,保证邮政普遍服务的正常进行。(第十二条)
七是规定邮政企业应当对其设置的邮政设施进行经常性维护,保证邮政设施的正常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邮政设施或者影响邮政设施的正常使用。(第十三条)
规定了邮政普遍服务的监督管理制度
为确保实现邮政普遍服务制度的目标,《邮政法》从以下五个方面建立了对邮政普遍服务的监督管理制度:
1.规定了邮政管理部门承担对邮政普遍服务的监督管理职责。《邮政法》规定,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在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制定。(第四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四款)
2.规定了对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营业场所的监督。《邮政法》规定,邮政企业设置、撤销邮政营业场所,应当事先书面告知邮政管理部门;撤销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应当经邮政管理部门批准并予以公告。(第九条第三款)邮政企业未经邮政管理部门批准,撤销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第六十八条)
3.规定了邮政企业停止办理、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需要履行的批准程序。为保持邮政普遍服务的持续提供,《邮政法》规定,未经邮政管理部门批准,邮政企业不得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暂时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的,邮政企业应当及时公告,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向邮政管理部门报告。(第十五条第三款)《邮政法》同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邮政企业未经邮政管理部门批准,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第六十八条)
4.规定了对邮政普遍服务补贴资金的监督。为保障邮政普遍服务,保持并不断提高邮政普遍服务的质量和水平,切实提高国家补贴资金使用的有效性,《邮政法》规定,国家对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特殊服务给予补贴,并加强对补贴资金使用的监督。(第十六条)
5. 规定了邮政专用标志的使用规范。
一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邮政企业名义或者邮政专用标志。(第三十八条第四项)冒用邮政专用标志,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九条)
二是邮政企业不得违法使用邮政专用标志。邮政企业不得利用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船从事邮件运递以外的经营性活动,不得以出租等方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船。(第二十八条第三款)邮政企业利用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船从事邮件运递以外的经营性活动,或者以出租等方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船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邮政企业从业人员利用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船从事邮件运递以外的活动的,由邮政企业责令改正,给予处分。(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