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证据二十四小时后就需要释放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八十三条 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一百一十六条 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实施拘留后,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在特殊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公安机关在对犯罪嫌疑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期间,是不断收集犯罪嫌疑人犯罪的证据的过程,如果认为应当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措施,公安机关就会向检察院提请逮捕。《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是否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且需要逮捕羁押,检察院要对公安机关收集的证据进行审查,如果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就不会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就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释放。因此,犯罪嫌疑人在被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后,拘留最长不得超过三十七日。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八十三条 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
扩展资料
《“无罪名”被拘,电脑成了新的“替罪羊”?》
男子被刑拘通知书上无罪名,官方称或系统未生成。截止到12月30日,河南省周口市鹿邑县太清宫镇太清办事处的赵先立被拘留在该县看守所已达27天。当地检察院办案人员给家属出具的拘留通知书上,赵先立涉嫌的罪名一项为空白。
检察院回应称,拘留通知书是县公安局出的,公安局刚换的系统,"可能是系统生成的时候没有生成"。(12月31日京华时报)
男子"无罪名"被拘,原来都是电脑系统惹的祸。这一借口无疑是非常荒唐的。法律界人士表示,刑事拘留通知书必须具备完整的形式,要有涉嫌的罪名,否则出具拘留通知书的单位就涉嫌伪造刑事文书。
目前当事人已被限制人身自由,如果通知书涉嫌伪造,赵先立也就可能遭到非法拘禁。如果通知书不是伪造的,而是工作人员的疏忽造成的,有关工作人员就涉嫌玩忽职守犯罪。
假如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鹿邑县的相关部门就"摊上事儿"了,并且是"摊上大事儿"了。可是,略谙中国国情者想必也都知道,在现有社会环境和法治生态下,相关部门和人员被依法追究责任的可能性基本为零。
这些年来,随着电脑的普及和广泛应用,出了问题拿电脑当挡箭牌的事情是越来越多了,媒体就报道过不少:
医院将大量费用列在病人名下,被发现后解释是"电脑出了毛病";学生中、高考成绩出错,教育部门告诉公众这是"电脑漏统"了;黑龙江一名小学生的户口簿婚姻状况栏上竟然写着"丧偶"--据说,这也是"电脑出了毛病"。
看着势头,"都是电脑惹的祸"有希望成为新的推卸责任的"万能借口",早晚会超过曾经红极一时的"临时工"。时代果真进步了,技术果真发达了,犯错的也都变成机器了。
电脑的出现为人们提供了很多便利,没想到现如今还为某些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提供了推卸责任的借口。可是,电脑都是由人制造和操作的,电脑软件也都是由人设计和运用的,电脑或者软件有问题,归根结底不还是人的问题吗?
在升级更换系统的时候,难道就没有通盘考虑可能遇到的各种情况?在系统使用过程中,难道就没有发现其中的漏洞并及时修补,非要等到事情曝光才匆匆解释是系统出了问题?
别把责任都推给系统,别把电脑变成新的"替罪羊"。这样的做法不仅很难服众,也暴露了政府部门工作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和不足,特别是相关人员责任心不足的问题。
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只有多从自身找问题,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和工作方式,才能避免"无罪名"被拘这类荒唐事情的发生,更好地维护老百姓的合法权益和法律的尊严。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人民网-无罪名”被拘,电脑成了新的“替罪羊”?
1、如果警方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一个人违法犯罪的,也不会拘留,只能适用于留置盘查、传唤,而不能适用于拘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1]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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