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事故伤害发生之日”如何确定?

2024年11月15日 18:33
有3个网友回答
网友(1):

在你这个案件中,事故伤害发生之日和事故发生之日应该是一致的。因为,2012年1月,医疗机构诊断段局你的的猜拍肋骨有陈旧性骨折就证明了在事故发生之日,你受伤害的事实已经发生。其实,你完全可以就2012年10月这次握兆让受伤申请工伤认定。

网友(2):

所慧让雹谓时限,简单的说,就是时间的限制,也前帆就是在规定滑知的时间内进行,过了这个时间,就不再受理,事故发生之日,就是你受伤的时间,很容易理解,

网友(3):

 “事故伤害发生之日”现在没有明确的规定,但从现有的案例来看,大部分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为起算时间。
  本案来看,肋骨骨折(不是很严重,可能只有一根,最后鉴定的级别不会很高,可以只有十消拿级)与煤气中毒事故是否有直接的关系,谁也没有直接认可的证据;并且你到村级卫生所处理了面部,从某种层面讲,可以理解为初次诊断,所以本案胜算不大。但举证责任主要是单位(自己要有起码证据说明肋骨骨折与煤气中毒事故有一定的扰纯因果关系),有一定的胜算。
  建议缓桥咐本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