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又称执行董事,是指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的具有实际权力和权威的管理公司事务的人员,是公司内部治理的主要力量,对内管理公司事务,对外代表公司进行经济活动。
独立董事指独立于公司股东且不在公司中内部任职,并与公司或公司经营管理者没有重要的业务或专业联系,并对公司事务做出独立判断的董事。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我国《公司法》对董事的任职资格作了一定的限制。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有以下情形的,不得担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在公司法中,明确使用“委派”董事的,仅有国有独资公司的非职工代表董事,就此理解“委派”更多的指一种适用于独资公司的、非选举的直接聘任程序,由于这种行为发生在两个组织之间,所以使用了“派”,如果是组织内部,就常用“任命”。对其他类型的公司组织,公司法约定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均由股东会(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东大会(股份有限公司)选举产生。实践中常用“推荐”一词,推荐代表了一种提名权,就是提名候选人,就是股东推荐的人选还要履行股东会或股东大会选举程序。
董事产生办法及任期:公司章程规定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以及董事任期,但是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公司法和三资企业法关于这个问题有不同的规定,建议查阅。由于时间原因不详细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