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接受虚开增值税案件法院已判处罚金,相关人员已判刑,税务机关还要罚款吗?

2024年11月19日 22:32
有3个网友回答
网友(1):

接受虚开增值税案件法院已判处罚金,相关人员已判刑,税务机关是还要罚款的。这种情况肯定延迟纳税了,会有滞纳金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需要进行补缴。如果罚款交过了,就告知税务机关,出具证据证明。缴纳罚款和滞纳金,与补税和法院罚刑是不同的概念,依法应当执行。
法律分析
税务机关的罚款是滞纳金,是指纳税人没有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和扣税义务人没有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情况下,税务机关责令规定期限缴纳税款,额外按日加收的滞纳金,实际上是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占用国家税款的一种补偿,具有处罚的性质。指针对不按纳税期限缴纳税款,按滞纳天数加收滞纳款项一定比例的金额。滞纳金的加收率是统一的,即百分之零点零5,滞纳金的计算从纳税人应缴纳税款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缴纳税款之日止。滞纳金是与税款连带的,如果在确定应纳税款的纳税期限时,遇到了应该顺延的节假日,则从顺延期满的次日起加收滞纳金,但在税款滞纳期间内遇到节假日,不能从滞纳天数中扣除节假日天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于税务机关加收滞纳金的决定需要先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五十二条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网友(2):

滞纳金是有的,因为这种情况肯定延迟纳税了,自然就有滞纳金了
涉税金额1倍的罚款有如下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
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网友(3):

如果欠税是要交滞纳金的(有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