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根据这一法律规定,我国财产继承发生的根据有三种方式:一是法定继承;二是遗嘱继承或者遗赠;三遗赠扶养协议。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的适用效力是不平等的,继承开始后如果立有遗嘱的,应先按着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这充分反映了立遗嘱的被继承人处分自己死后财产的意志和愿望合理地使用权遗产得到处分。
遗嘱继承是与法定继承相对而言的一种继承方式,前者的效力高于后者。我国法律在赋予公民用遗嘱处分自己财产权利的同时,也对公民行使这种处分权作了必要的限制。我国《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37条第1款规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上述条文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公民在立遗嘱时必须执行。
认定“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必须符合两个条件:第一,当事人必须是遗嘱人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遗嘱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二,该法定继承人还必须是既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人。从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第37条第2款“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的规定看,一般应考虑以下因素:“缺乏劳动能力”应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尚不具备劳动能力,如未成年的儿童、少年;二是丧失了劳动能力,如老年人、残疾人。所谓“没有生活来源”,是指在遗嘱人死亡时,该法定继承人处于没有任何生活来源的状态。“缺乏劳动能力”和“没有生活来源”两者必须同时具备时,遗嘱人才有义务在立遗嘱时为该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至于“必要的遗产份额”,一般情况下,应按照能保证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一般的生活需要,也就是维持其在居住地的一般的生活水平的标准来确定。
找到证人证据证明大家曾经就房屋价款的分配达成一致 并且你父亲实际支付了应付款项 叔叔拒绝签字致使房屋产权无法变动是违约行为 可以请求法院
像此类证据明确 事实清楚的案件可以走简易程序 很快就可以完成
如此事情况属实,可考虑诉讼解决。要求对方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说说如果闹到法院的做法吧。
首先,你有证据可以证明你已经把钱给你叔叔了吗,人证物均可,最好有物证。如果这样,你应该会赢。
另外,你奶奶爷爷是否在世?如果在他们说了算,如果不在但有遗嘱,遗嘱说了算,法律上不用经过其他子女的同意。
如果一方去世,那么在世的一方拥有一半的产权,另一半归子女和配偶同共所有。你的2叔只拥有他那一部份的决定权。如果都不在了,那么子女共同所有。
如果他们已经不在世,并且没有遗嘱,办公证会非常麻烦,因为继承共证是需要所有的继承人都在才能做的,例如你父亲的其他兄弟姐妹同意了,需要全部同意做放弃继承,赠送,才能完成公证,然后把产权证的名字改成你父亲的。
这里对你说的 你奶奶的房子给你们家了是什么意思,我不大明白,如果你奶奶爷爷都在,在法律上这和你二叔没有关系了。
上面只是我的观点,我不是法律专家,只是有点兴趣,就回答了。
根据你的描述你二叔既然拿了你家得钱就已经形成了合同事实,表明生意成交,如果他不履行约定,可以起诉要求他退还那曲地钱,也可追究其违约责任
或者提请法律部门要求其签字!或许就是这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