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的宅基地。(2)符合规定分户建房标准而未分户,不作为超面积处理,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经本农民集体大多数成员同意并经有权机关批准异地建房的、移民安置等集中迁建,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15天无异议、新农村建设: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4)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1)农村村民一户只
能拥有一处依法批准使用不超过规定面积的宅基地。
希望对你能有所帮助,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
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
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6)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基地。(3)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
(7)空闲或房屋坍塌,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现宅基地不超过分户合计
面积的、改建,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前,确定宅基地使用权,不确定使用权,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因地质灾害防治,对宅基地超面积的
,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并按照规定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确权登记,并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搬迁,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按不同的历史阶段处理,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符合当地规划的前提下。(5)非本农民集体的农民,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属于合法使用的
根据一号文件(此文件雷锋崔老师记忆中应该是2010年的)精神,要求三年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定工作完成,这样就是我们常说的“确权”。
简单来说,就是确定土地所有权、使用权。解决这块地是谁的?谁在用?将来怎么用?收益归谁?的问题
个人无法办理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证
顾名思义,集体办理的登记证,个人怎么可能有资格办理呢?所以,农民伯伯当听到这个确权登记的名词时也无需激动,我们个人是无法办理的,但是并不是说我们没有权利享受确权登记带来的好处。
办理流程
1、必须当地已经开展了土地确权的工作。
当地土地部门、农村工作部门已经开展了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工作,而且已经进行到你所属的行政村了,那么才可以办理确权登记。
2、先确权
在开展土地确定工作时,上级部门会安排一直工作组或是工作队来进行确权工作。确权说起来很简单,就是找出这块地的档案记录信息,再与实际丈量信息进行对比,再次登记入档,这样就算完成了。其实在实际工作中就没有那么简单了,需要处理各种历史遗留问题,每个村集体之间、村集体和村民之间的土地纠纷都需要工作组进行处理。所以确权是个比较难做的工作。
3、再登记
当工作组将集体土地的坐标、面积、用途、所属集体等信息全部统计完全后,将为这块集体土地归集入档,在土地部门就有了其详细资料,将来无论这块集体土地如何流转都会有据可循。
4、最后发证
确权、登记和发证都是有县一级ZF进行安排的,当确权完成后,县一级RMZF就开始登记造册,核实发放证书了。这个证书将发放给其土地所有人,一般是村集体或是村民小组集体。不过在实际工作也有颁发给乡镇一级集体的。
土地确权需到当地国土部门申请
都是村自治行政部门,上门测量并办理房屋产权的。
办理流程:
1、必须当地已经开展了土地确权的工作。当地土地部门、农村工作部门已经开展了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工作,而且已经进行到所属的行政村了,才可以办理确权登记。
2、先确权,在开展土地确定工作时,上级部门会安排一直工作组或是工作队来进行确权工作。确权说起来很简单,就是找出这块地的档案记录信息,再与实际丈量信息进行对比,再次登记入档,这样就算完成了。在实际工作中就没有简单了,需要处理各种历史遗留问题,每个村集体之间、村集体和村民之间的土地纠纷都需要工作组进行处理。所以确权是个比较难做的工作。
3、再登记当工作组将集体土地的坐标、面积、用途、所属集体等信息全部统计完全后,将为这块集体土地归集入档,在土地部门就有了其详细资料,将来无论这块集体土地如何流转都会有据可循。
4、最后发证确权、登记和发证都是有县一级ZF进行安排的,当确权完成后,县一级RMZF就开始登记造册,核实发放证书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