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店保留对本卡的最终解释权这条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所以被罚款。
案件分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该美发店在发放的会员卡上规定“本店保留对本卡的最终解释权“的条款,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这种格式条款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工商部门针对格式合同格式条款进行整顿。解释权是被名列禁止的条款。
注意:依据行政法规定,在处罚前是应该进行通知,通知你可以行使的权利,包括申诉、进行听证等。
可以申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