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未撤诉的原告,诉讼程序继续进行
2、已经撤诉的必要共同诉讼原告可以再起诉
第一百一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起诉,必须受理;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第一个问题,可以继续。
第二个问题,可以在提起,但是必须有新的证据或理由。
如果是民事诉讼,可以看民俗诉讼法里的必要共同诉讼部分;行政诉讼,可以看行政诉讼法里相关内容。或者去看万国和众和 出的书,比较浅显易懂,仔细。因为是给在职工作人员和考司法考试的人学习用书。
然后中国是泱泱大国,根据地方政策 民族特色什么的 所以以上只能作为参考。我只有专业理论,实践不足。
必要共同诉讼中部分原告撤诉诉讼可以继续进行,诉讼结果给予撤诉的原告,撤诉的原告不能再行提起诉讼,除非有新的证据和理由推翻之前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