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同居男女大学生同居,是一个普遍现象。早在2001年,就有一份无记名问卷式随机调查面世。调查结果显示:几乎75%以上的大学生支持或者至少不反对同居。日前出版的《2007广东性学报告》的结论是,比起6年前,对同居持宽容态度的大学生上升了11.5个百分点,达到86.5%。
这其实不值得大惊小怪。人人都有追求幸福的权利,这幸福自然包括性的满足,它是人的自然本能,因此也就是天赋人权的一部分。尊重和不破坏他人的性权利,是任何一个要求自己的性权利的人的必然义务。作为大学生,和其他成年人一样,享有性事,是权利的自由行使的一部分,并没碍着谁来。而且,大学生普遍的同居现象,并不自今日始,自从废除帝制,引进西方文明,开办大学,百余年来,男女大学生同居,是一个不争的事实。看涉及大学生题材的现代小说,比如鲁迅的《伤逝》,丁玲的《沙菲女士的日记》,即可略窥一斑。只要你情我愿,不触犯刑法,谁也不必多管闲事。
然而,大概是能吸引眼球的缘故罢,我们对大学生同居现象的调查,一直乐此不疲,而每一份调查,结论出奇惊人地一致:同居是洪水猛兽,包准后悔终生!9月8日的《信息时报》就在重复着这种陈词滥调:“有同居行为的大学生中,六成对同居行为表示后悔。”言下之意,同居后果是恐怖的,大学生们,千万同居不得!支持这一种论调的依据之一是:“生活开支缺少来源为大学生后悔的主要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