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品损失指由于废品的产生而形成的损失性费用。是指不可修复废品的生产成本扣除废品残值和应由过失人负担赔款后的净损失与可修复废品的修复费用之和。出售后发现的废品,由于退回废品而支付的运杂费也应包括在废品损失之内。
不可修复废品的生产成本和可修复废品的修复费用,在扣除回收的残料价值和应由过失单位或个人赔偿款以后的净损失,该损失应由同种产品的产成品成本负担,所以废品损失的发生会使产成品成本升高。
但以下各项发生的损失不属于废品损失:
⒈销售退回的废品,其发生的一切损失,计入“营业费用”;
⒉实行包修、包退、包换“三包”的企业,在产品出售以后退回的废品,损失应计入“营业费用”;
⒊产品入库后,由于管理不善等原因而损坏或变质的废品,属于管理上的问题,其损失应作为“管理费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