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合同法与就业促进法的意义

2024年11月16日 0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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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1):

  2007年6月29日颁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对现行劳动合同制度来了个全新的规定,令不少企业感到难于应对。2007年8月30日颁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就业促进法》,对用人单位实施就业歧视的行为来了个明确否定,用人单位违反就业促进法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新劳动合同法和就业促进法之下,企业该如何进行劳动合同管理与劳动用工招聘管理,以减少劳动争议纠纷或其他纠纷,减轻企业管理成本?主办单位举办今次研讨会,由既熟悉企业劳动管理又精通劳动法律法规的知名劳动人事法律专家梁硕南老师与学员共同探讨新法之下企业劳动合同管理与劳动用工招聘管理存在的问题和解决相关问题的策略与方案。
  国人关注,世人瞩目,几经修改,几经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终于于2007年6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同日第六十五号主席令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劳动合同法的颁布,是我国劳动立法史上继1995年《劳动法》之后又一个闪闪发光的里程碑。《劳动合同法》历经一审、二审、三审、四审的不断修正完善,现在正式公布的《劳动合同法》已经是一部相对平衡劳资双方利益,实用性和操作性都很强的良法了。尽管《劳动合同法》还存在这样那样的一些缺憾,但仍瑕不掩瑜,光芒四射。我相信,《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对于更好地维护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特别是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值得欣慰的是,笔者对《劳动合同法》一、二、三、四审稿提出过质疑和修改意见的地方,百分之九十都得到了采纳和修正。笔者在解读《劳动合同法》的同时,再对《劳动合同法》的一些缺憾提出质疑和修改意见,但愿今后有立法解释、司法解释或部门规章予以明确和完善。
  在此,笔者特别申明:引用笔者对《劳动合同法》的解读,必须注明出处,违者必究!

  第一条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梁硕南解读]本条是关于劳动合同法立法目的和立法宗旨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目的是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是侧重于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处于强势地位,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劳动合同法》在维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同时,侧重于维护处于弱势一方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以实现双方利益的相对平衡,从而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梁硕南解读]本条是关于劳动合同法调整范围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主要调整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同时也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以外的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但调整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的劳动关系,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见附则96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劳动合同法将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员工、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纳入劳动合同法调整,改变了目前这些单位和员工的劳动管理、劳动争议无法可依的状况,使这些员工的权益维护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考虑到事业单位实行的聘用制度与一般劳动合同制度在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方面、管理体制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别,因此允许其优先适用特别规定。
  现实中还存在以下用工主体、用工形式,这些用工行为是否受劳动合同法调整, 还有待立法解释、司法解释或部门规章予以明确:1、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用工是否受劳动合同法调整?2、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及港澳台居民而未依法办理用工手续是否受劳动合同法调整?3、中国公民未经涉外就业服务单位派遣而直接受雇于外国企业在中国的常驻代表机构是否受劳动合同法调整?4、中国公民与外国企业签订雇佣合同而实际在国内企业工作是否受劳动合同法调整?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梁硕南解读]本条是关于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和劳动合同的效力的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必须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劳动合同一经合法签订,即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解除或终止。合法原则,是指依法订立劳动合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平原则,是指要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双方的权利义务要大体相当;平等自愿原则,是指双方在地位平等的基础上,自主自愿地约定劳动合同的内容,任何一方均不得强迫对方;协商一致原则,是指双方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诚实信用原则,指双方都要讲究信用,诚实不欺。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梁硕南解读] 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的规定。
  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适用于本单位及其劳动者的关于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称。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的内容包括劳动合同管理、劳动报酬管理、保险福利管理、工时休假管理、劳动安全卫生管理、职工培训管理、劳动纪律管理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劳动管理的规定。
  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既是用人单位的权利,也是用人单位的义务。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即劳动规章制度要内容合法。
  按《劳动法》的规定,就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的权利而言,用人单位的这种权利属于“单决权”。实践中,不少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都是由用人单位一方说了算,没有听取员工的意见,这种单方规定的“霸王制度”,一般不考虑劳动者的意见和利益,把不合理的规章制度强加给劳动者遵守,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利益。
  企业是劳动者和投资者的利益共同体,企业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与劳动者充分协商确定,不能由企业一方说了算。《劳动合同法》规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即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要符合民主程序:第一步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第二步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法的这一规定,是我国劳动立法的一大进步,也是劳动合同法的一大亮点。
  ●平等协商(也称集体协商、集体谈判),是指企业或企业联合组织与相应的工会组织或职工民主推举的代表,为确定劳动条件和标准及劳动关系相关的问题,依据法律有关规定而进行平等商谈的行为。
  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让劳动者知晓并遵守。劳动合同法规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至于公示或告知的方式,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在单位内的公告栏公示,也可以把规章制度直接发给劳动者。无论哪种方式,只要让劳动者知道就可以了。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梁硕南解读]本条是关于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的规定。
  我国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是指由政府劳动行政部门、雇主(企业)组织和工人组织三方代表,按照一定的制度、规则和程序,在协调劳动关系方面所形成的组织体系和运作机制。
  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在县级以上地方建立,地方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政府、地方企业联合会和企业家协会代表企业、地方工会代表劳动者。2001年8月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三方组成了国家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制度。
  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的主要任务是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如劳动就业、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工时休假、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职工培训、保险福利、劳动争议等问题。
  第六条 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梁硕南解读]本条是关于工会在劳动合同订立和履行中的职责和义务的规定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性组织。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的劳动权益。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工会的首要职责;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协调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的劳动权益,也是工会的重要职责。这里的工会包括各级总工会和基层工会组织。

网友(2):

2008/01/01,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正式颁发新劳动法,此法更有利于企业的发展,和职工利益的保障,这是国家发展强大的表现,促进法也是其含意,你可登陆《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网站了解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