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置一般有如下规定:
一、应根据建筑物的性质、发生电气火灾危险性、保护对象等级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二、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应有下列部分或全部监控装置组成:
1
电气火灾监控设备;
2
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3
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4
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
三、应根据工程规模和需要检测电气火灾部位,确定采用独立式探测器或非独立式探测
器。
四、
应根据电气敷设和用电设备具体情况,确定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形式与安装位置。
五、
在无消防控制室且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设置数量不超过8
个时,可采用独立式电气
火灾监控探测器。
六、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置不应影响供电系统的正常工作。
其依据的法规和规范有:
国家标准gb13955-2005《电气火灾监控动作保护装置的安装和运行》
国家标准《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的安装和运行》gb13955第6部分
gb50045-200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9.1.1条要求
gb14287-2005电气火灾监控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