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折让开具红字发票的依据 ?

2024年12月04日 11:18
有4个网友回答
网友(1):

对红字普通发票的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作了规定。在此基础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规定:

(一)凡发生销货折让或退回,能取回原发票的,如果销货方未作帐务处理,可将收回的发票联粘附在存根联后面依次注明“作废”;属于销售折让的,应按折让后的货款重新开具销售发票给购货方,不得开具红字发票;如果销货方已作帐务处理,可开具相同内容的红字发票,以红字发票记帐联抵减当期的销售收入。同时,将收回的发票联粘附在红字发票的存根联上。

(二)发生销货折让或退回,无法取回原发票,需要开具红字普通发票的,销货方必须取得对方主管税务机关的有效证明。即由购买方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税务登记证副本,企业申请,购进货物的发票联、记帐凭证、入库凭证、运输凭证,购进货物合同及协议书); 

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山东省XX县(市、区)国家税务局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普通发票专用)”(省内),或由购买方提交进货退出或折让的有关书面材料并附有关资料交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出具意见并盖章后(省外),才能作为销货方开具红字普通发票的合法依据。

扩展资料:

由销货方申请开具负数发票的情况(前提是发票未认证,发票在180天的认证期内),具体情况如下:

1、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

2、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

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的,除按照《通知》的规定进行处理外,销售方还应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将该笔业务的相应记账凭证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红字发票

网友(2):

应该由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 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开票机上操作。

网友(3):

销售折让应该在销售首次开票时,就在发票上体现。

如果专用发票对方已经认证,需要开红票的话是由购货方打申请,由购买方去填报《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将其“证明联”送邮我公司作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依据。

如果购买方没有认证,由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 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网友(4):

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
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你公司现在这种情况,符合销售折让,你题目中所表述的做法,符合上面的规定。
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