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调整的对象有两类,一类是广义的,另一类是狭义的,具体如下:
1、广义的、一般的经济调整,是指国家为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对经济发展战略、经济形式、经济政策、技术政策、经济工作重点、经济组织形式和结构等进行的有目的、有步骤的变动或改革。
2、狭义的、有特定意义的经济调整,是指社会主义国家针对国民经济运行中出现的严重比例失调,结构畸形发展现象,在一定时期内采取特殊的方针、政策和措施,以改变这种状况的全部活动。这里论述的是狭义的经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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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调整的作用:
1、扩大消费调整结构。在处理好扩大内需与稳定外需、增加投资与扩大消费等关系的前提下,着力扩大居民消费需求,努力实现消费、投资、出口协调拉动经济增长。为此,就要加快调整国民收入分配结构,增强居民特别是低收入群众的消费能力。
要保持政策连续性,进一步做好家电、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继续实施家电和汽车以旧换新政策,增加农机具购置补贴,增加普通商品住房供给,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购房需求,加大农村危房改造支持力度。
2、加快推进致力于结构调整的自主创新。推进自主创新,就是找到了调整经济结构的支点。如何贯彻以科技支撑作为一揽子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幅度增加科技投入,推动技术改造,加快实施重大科技专项,大力培育新兴战略性产业,都是关系到经济结构调整是否成功的重要环节。
3、尽快实现全国范围的产业结构升级和“产业漂移”。经过统筹规划,使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联手发展。发达地区可为欠发达地区提供技术支持和项目拓展;欠发达地区可为发达地区提供广阔市场和发展支撑。
通过产业结构升级和“产业漂移”,借机淘汰部分低附加值、高能耗高污染、粗放型企业,同时加强企业对科技的投入,推动产业转型升级,这样既能够顺利实现经济结构调整,又能够推动不发达地区的发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经济调整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经济结构调整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指经济法所干预、管理和调控的具有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1、国家规范经济组织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规范组织的法律,是为了防止垄断组织的出现,从组织上保证市场经济顺利发展。这方面的法律有公司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个人投资法等。
2、国家干预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国家对市场经济运行进行干预是经济法的重要调整方式,这方面的法律有证券法、票据法、破产法、金融法、保险法、房地产法、环境法、自然资源法等。
3、国家管理、规范经济秩序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日本学者丹宗昭信认为::经济法是国家规制市场支配的法,现代经济法的核心是垄断禁止法。这方面的法律有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障法和产品质量法。
4、国家在经济调控中发生的经济关系。此种经济关系的特点是国家对市场经济运行实行宏观调控,使经济各部门运行协调,使整个国家经济运行平稳。这方面的法律有财政法、税法、计划法、产业政策法、价格法、会计法和审计法等。
经济法调整对象,构成的基本原则,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要素:
(1)普遍性,
(2)法律性,
(3)经济法特性。
其两大基本原则是适当干预原则和合理竞争原则。它们反映了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特殊性,体现了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干预的本质要求;同时科学地概括了经济法具体规则的内在连结和精神,较好地实现了经济法中价值与具体规则的汇合和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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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新兴的法律部门,与传统的相邻法律部门相比,其主要特点有:
一、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的法
经济法的产生是国家干预经济的必然结果,它把调整的重点始终放在引导各类经济主体依法进行经济活动,保证经济关系的正确确立和有序的进行上,以形成本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经济环境和经济秩序。
二、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
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相比较,在调整社会整体与社会个体的关系上,各有自己的主导思想。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它以社会利益为基点,无论是国家机关,还是社会组织或个人,都必须对社会负责,在此基础上处理和协调相互之间的关系。
三、经济法是商品经济发达的法
只有当商品经济成为社会的主导,经济法才会伴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而产生和发展,因而经济法是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
四、经济法是以经济为目的的法
经济法始终调整经济关系,调整的目的就是使社会的整体经济能持续、稳定的发展,提高社会生产力水平,而且在这个调整过程中甚至会有意使局部利益或个体利益有所损失。
五、经济法是综合调整的法
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是纵向经济关系,但对横向经济关系会产生明显的影响;采取的手段既有惩罚性的,也有补偿性的,既有鼓励类的,也有禁止、限制类的,体现了明显的综合调整的特征。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经济法
经济法调整对象,是指由经济法律规范确认和保护的一定范围内的社会经济关系。
在中国,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就开始研究和探讨,经过几次全国性的经济法理论研讨,到目前为止,关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问题,主要有以下三种意览:
(1)“纵横统一论”学者主张经济法主要调整社会生产和再生产领域中以各种组织为基本参加者而发生的经济管理关系和经营协调关系。
(2)“经济行政法论”学者主张凡具有经济性的管理关系即经济管理关系,属于经济法(经济行政法)的调整对象。
(3)“企业中心论”学者主张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企业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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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调整对象,构成的基本原则,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要素:
(1)普遍性
(2)法律性
(3)经济法特性
其两大基本原则是适当干预原则和合理竞争原则。它们反映了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特殊性,体现了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干预的本质要求;
同时科学地概括了经济法具体规则的内在连结和精神,较好地实现了经济法中价值与具体规则的汇合和融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经济法调整对象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指经济法所干预、管理和调控的具有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a.国家规范经济组织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规范组织的法律,是为了防止垄断组织的出现,从组织上保证市场经济顺利发展。这方面的法律有公司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个人投资法等。
b.国家干预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国家对市场经济运行进行干预是经济法的重要调整方式,这方面的法律有证券法、票据法、破产法、金融法、保险法、房地产法、环境法、自然资源法等。
c.国家管理、规范经济秩序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日本学者丹宗昭信认为::经济法是国家规制市场支配的法,现代经济法的核心是垄断禁止法。这方面的法律有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障法和产品质量法。
d.国家在经济调控中发生的经济关系。此种经济关系的特点是国家对市场经济运行实行宏观调控,使经济各部门运行协调,使整个国家经济运行平稳。这方面的法律有财政法、税法、计划法、产业政策法、价格法、会计法和审计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