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消防工作的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系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第五十三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的工作人员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
第五十四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第五十五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发现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应当由公安机关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核实情况,组织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第五十六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等,不得收取费用,不得利用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谋取利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
第五十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及时查处。
参考资料:中国政府网-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消防安全是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是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这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现代服务型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政府有关部门对消防工作齐抓共管,这是消防工作的社会化属性决定的。各级公安、建设、工商、质监、教育、人力资源等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履行相应的消防安全职责。单位是社会的基本单元,是消防安全管理的核心主体。公民是消防工作的基础,没有广大人民群众的参与,消防工作就不会发展进步,全社会抗御火灾的基础就不会牢固。“政府”、“部门”、“单位”、“公民”四者都是消防工作的主体,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共同构筑消防安全工作格局,任何一方都非常重要,不可偏废。
“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督、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是消防工作经验和客观规律的反映。政府、部门、单位、公民四者都是消防工作的主体,共同构筑消防安全工作的格局,任何一方都非常重要,不可偏废。空气呼吸器提醒:这是新《消防法》确定的消防工作原则。
消防安全是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是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这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现代服务型政府、建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
“政府统一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将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和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或者组织整改重大火灾隐患;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增强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能力;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落实人员、装备等保障;根据火灾扑救需要,组织支援灭火等。
“部门依法监管” 公安机关依法对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实施;政府其他部门都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消防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做好消防工作。
“单位全面负责” 火灾发生的主体是单位,其次是家庭。单位着不着火,起决定作用的是单位自身,不是政府,也不是公安消防部门。单位着不着火,关键是靠自己做好消防工作。因此,新《消防法》第16、17条等条款,对单位消防安全主体的责任作了规定,特别是规定了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制度。
“公民积极参与” 公民是参与者,同时也是监督者。公民应当做好自己身边的消防安全工作,还要监督自己周边所发现的违法行为,给予制止、检举揭发,以共同维护消防安全。
任何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任何人都有权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消防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的原则。消防工作由国务院领导,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公安部对全国消防工作实施监督。《消防法》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本法。第二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消防工作的基本原则是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督、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以下4点扩展一下就可以了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督单位全面负责公民。原则: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的原则消防工作的方针是:预防为主,防消结。消防工作的方针、原则和制度内容如下:《消防法》第二条规定: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1,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的方针。坚持预防为。消防工作的方针和原则我国《消防法》在总则中规定“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预防为主、防消结”的方针,科学准确地说明了“防”和“消”的关系,正确地反映。单位在实施消防工作时原则是依法自我管理、自负责任。《消防法》第十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二。方针“预防为主、防消结”的方针,科学准确地阐明了“防”和“消”的关系,正确地反映了同火灾作斗争的基本规律。“防”是“消”的先决条件,“消”必须与“防”紧密结,“防”与“消”是实现消防安全的两种必要手段,互相联系,互相渗透,相辅相成,缺一。准确地说应该是消防工作的基本原则: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的原则我国《消防法》第二条规定: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做好消防工作,不仅需要专门的消防组织.也需要全。
我国消防工作的原则: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作为公安消防机构工作人员,在日常消防工作中,不能以老大自居,对待群众不能盛气凌人,要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实施消防监督管理,务必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切不可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同时,要充分发挥公安消防机构职能作用,加强消防业务指导,督促和协调其他各部门依法监管,推动其他部门做好各自系统、行业的消防工作。公安消防机构工作人员要在依法监督、加大查处违法力度的同时,应增强宗旨意识,牢固树立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理念,经常深入企事业单位(场所)进行防火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基础知识,提高职工群众消防意识;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帮助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加强对工企单位专职、义务的业务指导,完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不断提高单位自防自救能力。“公民积极参与”,是做好消防工作的基矗新修订的《消防法》规定任何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任何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任何人都有权对公安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控告。实践证明,消防工作是一项群众基础很强的工作。
消防工作的方针是: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消防工作的原则是: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
望采纳我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