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升本的《经济法》中关于合伙企业的案例分析,求答案啊~~

2024年11月18日 23:22
有3个网友回答
网友(1):

1、四人理由均不成立。
(1)甲应对退伙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其理由不成立;
(2)丁应对入伙前后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祥搜衡,故其理由不成漏慧立;
(3)四人先后系合伙关系,对外均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不存在比例清偿问题,故故其理由不成立;
(4)谨做丙提出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
2、四人连带清偿责任;
3、有约定依约定,无约定按出资比例,出资比例无法确定平均分担。

网友(2):

1.主张均不成立。甲退伙银行并不知道,不具有对外效力,银行仍可要求甲承担全部责任。乙丙自始至终是合伙人,没有理由逃避责任,出资方式并羡型不影响合伙企业中责任承担。对于丁,根兄郑猜据合伙法,我们推定其在加入时已经了解该合伙企业经营状况,其仍决定加入,即表示其愿意对合伙企业承担义务履行责任,加入后即对该企业承担责任了,不能以加入晚为逃避理由。
2.可以要求四人中任意一人承担全部丛隐责任,四人是连带责任。
3.四人对外是一个整体,对内则按其约定来分担责任。

网友(3):

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