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独立设置的消防控制室,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附设在建筑物内消防控制室,宜设在建筑物内的首层或地下一层,应采用耐火极限分别不低于3h的隔墙和2h的楼板(高层民用建筑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隔墙和1.5h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并应设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2)消防控制室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且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入口处应设明显标志。
(3)消防控制室的送、回风管在其穿墙处应设防火阀。
(4)消防控制室内严禁有其它无关的电气线路及管道通过。
(5)消防控制室周围不应布置电磁干扰较强及其他影响消防控制设备工作的设备用房。
1、消防控制室应设置在一楼或地下一层,其出口直通室外或距室外安全出口不超过20m;
2、消防控制室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且入口处应设置明显标志;
3、消防控制室的送、回风管在其穿墙处应设防火阀;
4、严禁无关的电气线路及管路通过;
5、在其周围不应布置电磁干扰较强及其他影响消防控制设备正常工作的设备用房。
消防控制室是设有火灾自动报警控制设备和消防控制设备,用于接收、显示、处理火灾报警信号,控制相关消防设施的专门处所。具有消防联动功能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保护对象中应设置消防控制室。
1、消防控制室应至少由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或
其组合设备组成;应能监控消防系统及相关设备(设施),显示相应设备(设施)的动态信
息和消防管理信息,向远程监控中心传输火灾报警及其它相应信息。
2、消防系统及其相关设备(设施)应包括火灾探测报警、消防联动控制、消火栓、自
动灭火、防烟排烟、通风空调、防火门及防火卷帘、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消防应急广
播、消防设备电源、消防电话、电梯、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电气火灾监控等全部或部分系统
或设备(设施)。
3、建筑或建筑群具有二个及以上消防控制室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3.1、上一级的消防控制室应能显示下一级的消防控制室的各类系统的相关状态。
3.2、上一级的消防控制室可对下一级的消防控制室进行控制。
3.3、下一级的消防控制室应能将所控制的各类系统相关状态和信息传输到上一级的消防
控制室。
3.4、相同级别的消防控制室之间可以互相传输、显示状态信息,不应互相控制。
4、消防控制室应设有用于火灾报警的外线电话。
5、消防控制室应有相应的竣工图纸、各分系统控制逻辑关系说明、设备使用说明书、
系统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值班制度、维护保养制度及值班记录等。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采用控制中心报警系统和集中报警系统的,应设消防控制室。
首先是要把里面的警报设施以及呼叫设施做好,其次就是要找那些自律性好,执行力好的人来值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