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人或当事人亲属会因为处理交通事故、运送伤员等事项而为乘坐交通工具支付费用,这就是交通事故中的交通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由此可见,交通费用的金额,一般与乘车人的往返费用,乘车次数和乘车人数密切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