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伤的补助问题?希望有关人士帮忙解决难题 ! 非常感谢!!!!!

2024年11月17日 2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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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1):

你是那个省份的,每个省份不一样。因为你在1987年出的4级工伤,我想企业当时还没有上工伤保险,所以根据工伤条例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按理你应该在社保部门按月享受伤残津贴为本人工资的75%。由单位一次性交够你的工资和医保费.工伤旧病复发金到社保部门直至退休。你应该去找找单位或劳动部门,不过如果单位一直按政策给你加伤残金和报销医药费,那么已不违反政策的,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如果单位给你的工资低于你省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你应该找单位补够。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如果你没拿到你可以找单位给你按现在的法规《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如果单位不给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希望你能享受你的权利和待遇。下我再给你一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发[2009]40号)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2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
  为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制度,切实保障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前因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形成的工伤人员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以下简称“老工伤”人员)的合法权益,减轻企业负担,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现就做好将“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的重要意义
  “老工伤”人员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转轨过程中形成的特殊群体,目前大多数“老工伤”人员集中在原计划经济时期的国有大中型企业,特别是一些高风险行业中。近几年,随着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不断完善,“老工伤”人员实行单位自我保障、分散管理所带来的问题日益突出。不同企业和不同时期“老工伤”人员待遇上存在较大差异,特别是存在着一些困难企业无力支付“老工伤”人员的相关待遇等现象,难以保证“老工伤”人员的权益。积极稳妥地将这部分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社会化统筹管理,不仅有利于保护“老工伤”人员的切身利益,也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而且,对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制度,切实保障工伤职工的权益,减轻用人单位负担,促进工伤保险制度健康持续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二、认真做好“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的资金筹集工作
  资金筹集是妥善做好“老工伤”人员统筹管理工作的重要因素。各地要结合实际,对解决“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的资金需求进行认真评估和测算,可以采取工伤保险基金、用人单位和政府“三家抬”的方式,多渠道落实筹措。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较多的地区,要直接将“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较少、资金困难较大的地区,可以再分析测算的基础上,协商用人单位通过一次性缴费或适当提高费率的方法加以解决。对于经营困难无力缴费的国有企业,特别是破产改制企业遗留的“老工伤”人员的费用,各地要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的协调,通过政府支持等多渠道筹集资金加以解决。

  三、妥善处理“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工作中政策衔接问题
  “老工伤”问题形成时间跨度大,人员构成复杂,管理分散,切实做好相关政策的衔接和管理模式的转变,是妥善处理“老工伤”问题的关键。特别是对伤残发生时间较长的“老工伤”人员资格的确认、纳入统筹管理前后待遇项目和标准的衔接等问题,各地要在尊重历史的前提下,区别不同情况,制定相关措施,妥善加以解决。在工作重点上,要优先解决“老工伤”人员较为集中、问题比较突出的行业和关闭破产等企业的问题。在应纳入统筹的待遇项目上,能够一次性全部纳入有困难的,可采取分项目纳入、分步骤实施的方式。
  本通知下发后,各地对新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在办理参保手续时,应将已有的工伤人员按照本通知要求和参保统筹地区有关规定一并纳入统筹管理。

  四、加大工作力度,认真组织实施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工作地领导,认真贯彻科学发展观和中央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精神,将解决“老工伤”问题作为改善民生、减轻企业负担的大事,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认真组织实施。
  各地要抓紧部署“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工作。凡尚未制定解决“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办法的地区,要在2009年6月底前,制定本地区解决“老工伤”人员问题的办法并报部工伤保险司备案。各地要在2009年底之前,将大部分“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在2010年底前实现将“老工伤”人员统一纳入社会化统筹管理的工作目标。我部将就各地解决“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的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察。各地在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请及时与部工伤保险司联系。

  二00九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