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第十一条 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少于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在汇算清缴期内结清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或者经纳税人同意后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退税须经税务机关批准,由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