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禁令》第一条:当无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上岗作业时,处理的责任主体是岗位员工。安排无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任人的处理按第六条执行。
特种作业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包括电工作业、金属焊接切割作业、锅炉作业、压力容器作业、压力管道作业、电梯作业、起重机械作业、场(厂)内机动车辆作业、制冷作业、爆破作业及井控作业、海上作业、放射性作业、危险化学品作业等。
二、本《禁令》中的行政处分是指根据情节轻重,对违反《禁令》的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等处分。
三、本《禁令》中的危险作业是指高处作业、用火作业、动土作业、临时用电作业、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等。
四、本《禁令》中的事故是指一般生产安全事故A级及以上。
五、本《禁令》是针对严重违章的处罚,凡不在本禁令规定范围内的违章行为的处罚,仍按原规定执行。
六、国家法律法规有新的规定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高于地面2米以上的高度属于高处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