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 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万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万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前款所称销售额,是指本细则第三十条第一款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扩展资料:
以下八种行为在增值税法中被视同为销售货物,均要征收增值税。
1、将货物交由他人代销;
2、代他人销售货物;
3、将货物从一地移送至另一地(同一县市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对其他单位的投资;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渗散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丛高氏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念耐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 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5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1500-3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这里的起征点是指对领李游取营业执照、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人,也就是过去人们通常所说的临时经营哪判销。当然就不包括个体户及小规模纳税人。
(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从事冲桐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即纳税人的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劳务的年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的。
(2)除上述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含本数)。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增值税
这句话的意思就是说这个增值税起征点的范围不含企业,只针对个人而设定的。
起税点,又称“征税起点”或“起征点”判慧,是指税法规定对征税对象开始征税的起点数额。征搭顷税对象的数额达到起征点的就全部数额征税,未达到起征点的不征税。仅限于个人和个知冲陆体工商户。这是立法的意图,企业还有别的税收优惠。
就是仅仅限制于个人,换一句话说,个人外没有增值税起征点这一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