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们公司方存在以下过错:
1、未签订劳动合同;
2、未缴纳社保。
按照劳动合同法,职工从2008年1月起第二个月开始的一年内可依法追索双倍工资;劳动合同视作无固定期限;社会保险必须按规定补缴;企业如欲与职工解约要支付一年工龄一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职工如向劳动保障部门举报投诉,劳动保障部门可依法对企业上述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因此,作为你们公司方,你们必须花钱买平安:第一、给职工解释:到法定退休年龄,必须终止劳动合同(否则后患无穷,因无法定劳动关系,万一出事全由你企业负责);第二、跟职工商议,按一定标准给职工予以经济补偿,补偿金额你们双方商议,我觉得以职工工资的2至5倍标准为宜,具体看你们协商结果,最好不要惊动劳动保障部门。此外,对其他在职人员,建议立即签订劳动那个合同,并逐步按规定缴纳社保,否则时间越长对公司越被动。
祝顺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