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重劳动关系 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双重 劳动关系】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因岗位变更与企业发生争议等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6〉100号第四条规定:关于合同制工人因双重劳动关系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如何处理问题。根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第六条规定精神,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未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劳动合同有约定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有规定且不予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劳动合同的约定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处理。
你指的是员工对于哪一家公司的责任呢?对于原用人单位还是新用人单位?
作为劳动者要与两家或以上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话,必然至少有一份劳动合同是非全日制的,这并不必然导致劳动者违法或需要赔偿。
作为原用人单位,如果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禁止该种行为的,或者因为该种行为影响了工作的,原用人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并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而新用人单位,如果可以证明自己并不知道员工与其他公司有劳动关系的,就可以因为员工的欺诈行为主张劳动合同无效。
更详细的法律责任方面各个地方会有不一样的规定,比如北京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可以证明后一家用人单位是恶意的话,原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后一家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就是说用人单位要对员工不能胜任工进行证明,用人单位若不能提供有力的考核制度以及员工个人的考核评价或其他证明员工工作情况的证据的,根据民事证据规定,负有举证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无法提供有效证据的,单位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
属于双合同,属于违反劳动法的行为。
主要看:
1、合同约定
2、企业合法的规章制度
3、是否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