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题求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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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09日 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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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1):

答案:1.该行为是行政许可的具体行政行为。首先相对人是采用法定的招投标方式申请行政主体作出特定的行政行为;其次,该特许经营权是一种法律上的解禁,是行政主体对符合资格者给予的授益性行政行为;再次,该特许经营权是行政主体管理国家经济、社会生活的外部行政行为,并具有一定的法定要是形式,就是“经营权证书”。符合了行政许可法有关行政许可的要件规定。
2.根据两个不同的行政行为法律依据来看,一个是住建部的“部委规章”,另一个是北京市人大常委的“地方性法规”,有关于特许经营权非法使用的相关规定又相互冲突,我国《立法法》有关于法律位阶冲突的规定来看,这二者无法比较其位阶大小,只能将此冲突的法律依据提请其共同的上级:国务院进行适用的裁决,国务院认为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则直接适用;国务院认为适用部委规章的,则还需提请全国人大进行最终的决定。从本案性质以及行政程序的相关固定来看,我个人认为适用北京市人大常委的地方性法规的可能性更大,因而,行政主体未责令改正就收回行政许可的行为不合法。
3.赵某属于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对其的处分不属于外部行政行为,故而赵某不能行政复议也不能提起行政诉讼。赵某只能参照《公务员法》的规定,采取内部申诉或控告的方式维护合法权益。公务员对内部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的30日内提请本级部门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满的可在收到复核结构的15日内提出申诉。
4A公司的供水经营权证书被撤销可以采取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方式维权。行政许可不属于我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复议前置”的那几项,因而针对许可被收回或者撤销的行政行为,被许可人可以选择复议或直接诉讼。
5.C公司无权提出行政诉讼。首先C公司不是原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其次C公司获得特殊经营权的行为本身不符合法律规定。因而C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并非源自于行政主体。C公司可以在A公司起诉行政主体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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