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法》第27条明确规定: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第35条规定:对有本法规定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面对“问题”学生,学校可采取以下方法处理:一是依据学校纪律惩罚规定予以记过等处分;二是对涉嫌违法问题可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或训诫;三是申请对其矫治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