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合同期内,如果员工没有重大过失,公司要想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一定要书面通知或者多支付一个月的代通知金,这个是肯定的;
2、不管是多支付的一个月工资(代通知金),或者作为工龄的补偿,都是要按照员工实际所得,计算方式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年度一共所得*12个月)来作为补偿或者赔偿的;
4、银行的代发记录是可以证明你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的,你最好将你们公司公示过的薪酬制度之类的复制一份,
补充:他给你劳动合同上签订工资是800元,其实根本不是为了逃税,完全就是在麻痹你们呢,他们估计是用800元的合同工资的基数来给你办理的社保,肯定不是用3000元来给你办理的社保,光是社保基数不符的话,你还可以要求公司给你补交,补差额的。
2010年2月你还没有入职,那来的工资。
如果公司老板或人事口头说要辞退你,你在没有接到正式书面通知(盖有公章)前,按时上班,或要求用人单位给你一个书面通知。如果仅凭用人单位口头说你明天不用来上班了,你就不来的话,到时用人单位会说是没有人说过不让你上班,是你自己旷工数日,公司按你自动离职处理了。
被用人单位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除特殊情况外(如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等),当然应该有经济补偿或赔偿。如果符合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的约定,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法第46、47条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如果违反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的约定,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法第48、87条规定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是经济补偿的二倍。经济补偿金的计算范围详见《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还应按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向劳动者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用人单位还应向你出具《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该证明的内容应符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的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时的工资支付时间详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经济补偿金支付时间详见《劳动合同法》第50条。如果不按时支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执行《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10条和《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
如果你认真看一下我以上回答中书名号《》中所涉及的内容,你才能充分理解我回答的意思。
我的百度空间有以上提到的法律规定,你可以去查阅。
1.劳动合同法规定,合同期内公司不能单方面解除员工的合同。提前一月通知(书面)或多支付一月工资是有前提条件的。
2.单方面解除员工的合同,赔偿每年2个月的工资,以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基数。
3.每月的银行工资转账当然可以作为实拿工资依据。
合同期内公司解雇员工是应该提前一月通知,最好是书面的,如果提前说好可以口头说也行。至于工资嘛,如果不牵扯全勤、工服之类的,应该是按实拿工资标准结算。
1、合同期内被辞退,用人单位应按约定的工资标准,一次性结清工资的。
2、《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