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理中央和地方政府间的税权划分关系

2024年11月13日 1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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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中央和地方之间的财政关系是新一轮财税改革的重点。
未来应该从两个方面来改革以理顺和规范中央和地方的收入划分,即中央应当上收一部分支出责任,减轻地方政府的负担;同时中央和地方收入分配方面,给地方增加一定的财力。
具体措施上,可:
一是明确划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事权目前我国政府事权,根据收益原则和效率原则进行划分投资权。即按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受益范围来划分投资权限。如果政府行使某项投资职能,其受益范围遍及全国所有地区,受益对象为全体社会成员,则该项投资应由中央政府负责;如果受益范围基本上被限定在某一个区域内,受益者主要是本辖区的居民,则由地方政府负责。
二是优化税种配置,健全中央税制和地方税制体系。解决税种划分不到位不合理问题。目前,税源相对集中稳定、征管相对便利、收入充足、增收潜力较大的税种,大多列为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而留给地方的大多是税源分散、征管难度大、征收成本高和收入不稳定的小税种,使得地方政府无法或较难通过地方税更有效地组织财政收入和调节经济。因此,可按照财权与事权相顺应的原则,通过对地方税权的界定、地方主体税种的确立和税种结构的优化,完善地方税体系 ;科学安排税种分享比例,依据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客观需要、民生事项的重要程度和社会公共管理的相关性等来确定税种分享,凡与地方民生相关大、更富地方特性的税种,应增大所在地的分享比例;赋予省级政府对地方主体税种一定的管理权限,如税率在一定区间内的调整权。在保证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政令畅通,不挤占中央税、共享税税源,不影响周边地区经济利益的前提下,允许省级政府通过立法程序,并经中央政府批准,对具有区域性特征的税源开征地方性税种。
三是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建立科学的财政转移制度。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优化转移支付结构,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在省以下财政体制和转移支付制度改革方面,中央要建立激励约束机制,调动地方自我发展和强化收入征管的积极性,引导省级政府主动承担调节辖区内纵向和横向财力分布的责任,加大对基层财政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力度,提高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的合理性和公正性,积极推动省直管县的财政管理改革试点,省级财政在体制补助、税收返还、转移支付、财政结算、专项补助、资金调度等方面直接核定并监管到县,减少财政管理层次,提高行政效率与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四是积极推进财税立法进程。在法的规范下,规范中央与地方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