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属于犯罪心理学研究范围吗

家庭暴力属于犯罪心理学研究范围吗
2024年12月02日 1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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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的,可参考下文
 【摘要】家庭是人类生活最密切的部分,幸福往往是亲情的代言词,然而,悲剧的产生往往就在那一瞬间。家庭暴力是令人怜悯与发指的,家庭暴力中所引发的女性犯罪让人更是唏嘘不已。为什么会给彼此带来残酷的伤害?这是个很常规的问题。本文就家庭暴力中女性犯罪的心理原因进行分析,并对该类犯罪的防治提出建议。
     【关键词】女性犯罪,受虐妇女综合症心理研究
     【正文】
     一、女性犯罪的现状
      2004年9月8日,包头市的刘颖不堪丈夫多年虐待,在昆区东华超市门口将丈夫杀死后投案自首。她的遭遇引起社会各界同情,108多名群众为其求情,希望法院宽大处理。经包头市昆区人民法院审理,刘颖一审被判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究竟是什么让曾经最亲密两人走上如此残酷的境地?家庭暴力。2005年,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对在北京海淀区、丰台区、顺义区和朝阳区看守所当年5月10日到6月10日期间在押的全部女性犯罪嫌疑人关于家庭暴力和涉嫌犯罪的调查,结果发现,她们被捕前遭受家庭暴力的比率是35.7%。自1995年联合国第四届妇女大会在北京召开后,家庭暴力作为一个社会问题迅速付出水面。社会各界专家与妇联系统虽经过了数年的努力,该现象仍然严重而且普遍的存在,不但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也对社会的稳定发展造成了难以估量的影响。家暴可以说是女性犯罪的重要源泉。
     是否构成家庭暴力,应该以施暴一方的暴力行为是否已经成为一种行为模式为认定标准。被施暴者稍有不从,就会挨打或者受到恐吓,进而产生恐惧,害怕再次受暴而被迫服从。这样的行为便已构成家庭暴力。这也是我们普遍观众的理念。
     二、对女性犯罪心理浅析
     上述案例仅仅是所有妇女家庭暴力以暴制暴犯罪案件中的一件,纵观所有此类案例,这些被迫杀夫的女性在案发前,其受暴经历、杀夫动机、杀夫前后的行为和心理表现,基本上是相同的。在此,就对家庭暴力女性犯罪的心理角度进行浅析。
     心理学家研究发现,女性受暴后起初是不会告诉任何人的,但随着暴力的加重与频繁受暴妇女开始向周围人尤其是亲人寻求帮助然后逐渐转向公安机关。但是家庭暴力不同于其他的一般伤害与犯罪,它涉及到隐私和家庭,所以外人及公安机关并不能有效的解决这一问题。
   对这些犯罪女性的婚姻家庭生活加以总结我们便会发现其中存在一些共性,该类女性都是生活悲惨且长年累月遭受家庭暴力的善良女子。在生活中,他们的人身权利与性自主权力在死者手中受到无尽的侵害,那种程度是我们难以想象的;杀人的主观恶性小;犯罪行为带有防卫性质,长期以来,受暴妇女在家暴面前无力反抗更不能抗衡,只是一味的忍受,当陷入无法接受的程度时才进行殊死的搏斗;人身危险性小,即再次实施犯罪可能性小。
     当听说到家庭暴力的时候我们总会发出这样的愤愤之词:逃掉呗,实在不行就离婚,难道就离不开他吗?挨打却还要跟着他。这些是每个事外人的第一反应。但是,沃克的习得无助效应对此进行了很好地解释。习得无助被证实是一个既与身体健康又与心理健康关联密切的持久信念。有这种信念的人极少向外界寻求帮助,渐渐地接受发生在自己身上的事情,深深的感觉没有人能够帮助她。这种反应与实验中狗收到电击后处于无处躲藏的状态中的反应时相似的。减无法改变与躲避那么就选择接受。受虐妇女在经受长期的家庭暴力后,其精神开始处于瘫痪麻痹的状态,无奈的接受现实的生活。这种现象在心理学上称为受虐妇女综合症,由沃尔首次提出,并在加拿大的女皇诉拉娃利一案中加以运用至司法实践。这一概念的运用并不是无章可循的,它主要是根据受虐女性在家庭暴力以暴制暴犯罪中的主要心理与行为特点的特殊性来处理的。受虐妇女实施以暴制暴犯罪主要体现了如下心理特点:
     一、受暴妇女往往对施暴者抱有幻想。因为家庭暴力的产生往往具有一定的周期性,其中包括四个环节:第一,夫妻间矛盾积聚,双方发生不和,交流减少,关系紧张。这时施暴者想压制自己的暴力冲动,而受害者则试图平息施暴者的怒火,避免发生冲突。一再的忍受与退却不但不会避免家暴的发生,反而助长原施暴者的气焰。使原施暴者认为暴力可以使你屈服,暴力可以解决一切甚至可以成为着个家庭的统治者。为家暴的发生埋下导火线。第二,家暴爆发:矛盾进一步激化,家暴终于爆发。施暴者用语言、情感乃至暴力压倒伴侣,过程中充满愤怒、指责、争吵与恐吓。轻则大骂,重则是妇女陷入长期经常性的被施暴状态。其中包括精神暴力,身体伤害及残酷的性暴力。第三,和解补偿:家暴结束之后,施暴者不断道歉,感到懊悔和悲伤,承诺“再也不会伤害你了”,“我还是爱你的”。有的施暴者为自己的行为开脱,把责任推到对方身上,说“这都是你自找的”,甚至否认刚才的事情是家暴,称事情并不是很糟糕。还有的施暴者会一走了之。妇女看到原施暴者的深深“忏悔”往往会动之以情,回想曾经的甜蜜会相信其的只能各种借口。也为了家庭的和谐而选择默默忍受。家暴过后双方会归于相安无事,当什么事都没有发生,尽量忽略一切,直到下一次矛盾积聚的开始。
     二、受暴妇女习得无助心理的产生,女性在谁家听和社会中都是出处于弱势地位,第一次家庭暴力发生时女性会充满恐惧,想要逃脱试图反抗,但随着暴力频繁的发生使她们认识到自己的一切反抗都是徒劳,根本无法避免家暴来袭反而会引来更加残酷的虐待。于是选择接受,不再挣扎,只期待能快快的过去。
     由于法律救济和社会支持系统的严重缺乏,当女性长期受暴摆脱不了是,当暴力的限度超过忍耐限度时,首保妇女可能深深的感到绝望和恐惧,产生以暴制暴念头,但是,虽然受暴妇女的以暴制暴行为实在是一种绝望的抗争,在国际上,杀死睡梦的施暴人也被成为“受暴妇女的正当防卫”,但是我国法律并不认为这是一种正当防卫。
     三、如何对该犯罪行为有效防治
     当我们认识到家庭暴力是导致女性暴力的重要原因及影响时,就应当从源头下手,防治家庭暴力,保护妇女权益?,减少女性犯罪。家庭暴力中女性犯罪的预防工作显得尤为重要。我认为应从以下几个角度进行着手。
   一、从周围关系的角度进行分析:长期经受家庭暴力的女性会对自己的遭遇充满恐惧,心理急切的渴望能寻找到强大的依靠。女方背后的亲人事她们首先寻求帮助的对象,亲人的帮助可以增强受虐妇女的安全感,给与她们黑暗生活一丝光明。但是开口说出自己挨打的事实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所以亲人朋友的主动介入与支持尤为重要。
     二、从法律和制度的角度分析:由于家庭暴力属典型的家庭纠纷,其具有隐私性与特殊性。法律的执行者一般无法很好地介入,也无法彻底的掌握具体情况对其予以有效地解决。法律的完善也许并不是最好的解决办法,但法律对家暴的一定介入会从一定程度上起到约束和改善的作用。加强执法人员的介入意识,不能仅仅因为是隐私性的不变介入为借口而给施暴者予以规避。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即包括实施家庭暴力的。社区人员进入受害者家中对受暴者与施暴者进行感情沟通,帮助其寻找问题的症结并予以解决。由于社区机构的改进,其在小区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显而易见;在社会上也存在很多公益性的社会团体无偿为受虐妇女提供心理咨询与法律援助。进行反家暴宣传活动建立反家暴热线,为公民提供最便捷的帮助。
     三、从当事人双方自身心理角度分析: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法官曾向记者解释,对家庭暴力的事后惩罚远不如事前预防更为重要。预防的关键还得从其内部及思想观念出发。增强家庭成员及夫妻双方的和谐意识.对原施暴者而言,鼓励其敞开心扉,用理性的柔性的手段来处理家庭内部的纠纷,对女性予以一定的尊重与理解.对女性而言,学会用聪明的方法来协调夫妻间的矛盾,用法律及家族的威力来保护自己。当发生严重的家庭暴力时,丢开羞耻心理,以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为前提,寻求多方面的帮助。
     四、提高原施暴者的道德文化和法律意识,把家暴的产生扼杀在摇篮之中。正确的辨别施暴者也是一种事前防御办法,施暴者及女性犯罪的受害人,往往具有以下特点:严重的男尊女卑性别典范,极度嫉妒,缺乏自信与安全,在人前自虐或自杀,总是推诿施暴责任,自我中心,屡悔屡犯,心理不平衡,出生于暴力家庭,人际交往不良等。在最初阶段帮助施暴者进行改正或予以预防,帮助其纠正不良观念。
     家暴中女性犯罪的成因和特点表明犯罪人的自身也是存在很大的缺陷,即使外界的影响导致悲剧的发生,但,只要自身拥有一定的法律意识懂得如何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敞开心扉解决家暴向周围人或机关寻求帮助,悲剧仍然可以避免的。加强女性的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提高女性现代观念也是预防女性犯罪的重要手段。
     【结论】父权的时代已经过去,全新的时代是平等的,和谐的。尊重弱者尊重身边每一个人。家暴中的犯罪女性是值得同情的,受虐妇女综合症的在司法实践中的引用将会为她们提供更为人性化的审判结果,使法律的灵活性彰显的淋漓尽致。但其采取的手段毕竟是以剥夺他人的生命权为结果的。严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为法律所禁止与严惩的。所以不能让该理论成为助长受虐妇女以暴制暴的风气。我们要做的是鼓励广大的受害妇女采取正当的合法的手段来保护自己保护家人努力建设一个稳定和谐的社会。
     
   【参考文献】
    [1]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会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2007年,第二辑,特别策划,家庭暴力与女性犯罪。
   [2]陈敏著《呐喊中国女性反家庭暴力报告》,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
   [3]柴静著《看见》,广西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
   [4]张李玺、刘梦著:《中国家庭暴力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版。
   [5]陈敏:《女性家庭暴力受害状况及其影响因素的研究》,北京师范大学的硕士学位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