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

2024年11月14日 1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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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2条
全文:“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
看到了吧?该条款没有分项,不存在楼主关心的“第二项”。
如果勉强算是第二项的话,那就是……“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

楼主关心的,会不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呢?
该条例第52条是:
全文:
“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
(四)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楼主关注的第二项是……“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