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湖南省公安厅常住户口登记管理暂行规定》湘公通[2006]30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以家庭关系为主的公民居住一处共同生活的,立为家庭户。单身居住独立生活的公民可以自立一户。相互之间不存在家庭关系的公民居住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集体宿舍的,立为集体户。”
居民立户需要房产证或者购房手续做依据,如果有房产证或者是购房手续,只要带上配偶的户籍证明、本人户口本及所在居住地居委会的介绍信,还有结婚证等证明材料到当地派出所户政科办理立户手续就可以了。如果没有房产证或者购房手续,就不能单独立户了。对于未开展集体土地范围内村民住房房屋登记工作前,居住在集体土地范围内村民住房的公民申报立户登记所需的立户证明材料,可以以国土资源、建设(房地产)等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相应凭证,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属于申请人的证明为证明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四条 本市居民的常住户口登记项目发生变化的,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一)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有特殊情况的,凭有关证明,可以更改姓名。但是正在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和其他正在羁押的人员,不予更改姓名;
(二)户口登记年龄与实际不符的,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必要的证明,经调查属实的,可以更改年龄;
(三)本人提出申请,并有区、县民族工作部门出具证明的,可以更改民族;
(四)籍贯应当随父填写。因行政区划调整、父母离婚、再婚以及被收养的,由户主或者本人提出申请,凭有关证明,可以更改籍贯;
(五)由家庭户户主或者集体户的主管单位提出申请,可以更改户主;
(六)由本人提出申请,凭医疗机构等单位出具的鉴定证明,可以更改性别;
(七)申请更改文化程度、婚姻状况、兵役情况、身高、职业等户口登记项目的,由申请人或者户主持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和申请人的学历证书、婚姻状况证明或者工作单位的劳动、人事部门等出具的有关证明办理更改手续。
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户口登记项目的变更,应当经户口登记机关初审,报区、县公安机关的户政部门审批后方可办理。第(七)项规定的户口登记项目的变更,由户口登记机关受理审核后直接予以办理。
具体还需要按当地公安机关户籍科的要求方可办理。
不能立户